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62|回复: 0

[相关规范]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5-18 00: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7.1.2 利用地表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需求。

7.1.3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用房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7.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 长度5.0 km 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
2 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
3 客车给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4 给水系统流量、压力不满足扑灭列车火灾消防要求的车站。

7.1.5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 m。
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房的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
4 设置水塔的站、段(所),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7.1.6.pn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20:42 , Processed in 0.075674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