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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2023-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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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12: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2】【石峥嵘】【实施指南
1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13条)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分析

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分析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室内灭火救援的基本消防力量,也是扑救建筑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时的主要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方式、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快速查找和安全、方便使用,系统的供水应可靠,衡量系统供水能力的流量、压力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关键设计参数应满足相应的防护目标。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分析】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分析】GB50974-2014-6.1.9-1条(强)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分析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分析】【分析2】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条)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分析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持续供水能力的关键技术措施之一。供水管网报警阀进出口部位设置的控制阀既是系统的检修阀,也是供水的控制阀,对于保障系统正常供水非常关键,无论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还是运行状态,均必须确保这些阀门处于常开状态。

5 泡沫灭火系统
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6 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分析】

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
  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7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11条)
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灭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其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2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

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8 气体灭火系统(10条)
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8.0.3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 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

8.0.4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8.0.5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

8.0.6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8.0.10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9 干粉灭火系统
9.0.1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9.0.2 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9.0.3 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 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 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9.0.4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9.0.5 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9.0.6 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9.0.7 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9.0.8 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分析

10 灭火器(8条)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分析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分析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10.0.4 灭火器应设置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11 防烟与排烟系统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楼主| 发表于 2024-9-15 19: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探讨】倒流防止器前增设的室外消火栓,可否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是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供水方式或压力,室外消火栓具有向消防车供水、直接用于室外灭火扑救和防护冷却、防止火灾向相邻建(构)筑物蔓延等多重作用。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设置位置、流量、压力等关键设计参数和系统其他组件对系统功能的影响,以保障其在消防救援时正常发挥作用。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3.0.4条,40页
(2)在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上设置倒流防止器,可以保证管道内的水流只能单向流动,防止管道内的水回流导致管网内的水被污染,是一种预防性卫生安全措施。倒流防止器主要分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和减压型倒流防止器两类,低阻力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小于3m,减压型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小于7m。因此,倒流防止器是一个减压装置,当超额用水时给水管道的水流流速激增,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内的压力会因倒流防止器在流速过大时的局部水头损失增加而降低,不能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要求。在倒流防止器前增设一个室外消火栓是一种补偿性措施,以便倒流防止器顺水流方向后面的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还可利用该消火栓应急供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1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
    2 当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物外墙5m~150m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建筑物外墙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内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是考虑减少管道水力损失。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3 本条规定了当市政为环状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当市政为枝状管网时仅有1个消火栓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供水的可靠性。
《水消规GB50974-2014 实施指南(修)》6.1.5条,107页:
【要点说明】正确理解本条文,需明确以下问题:此处“保护半径”从何处算起到何处止,特别要搞清楚市政消火栓可否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的条件。
  1) 此处“保护半径”按照从取水口画圆,到建筑物最不利登高面的最近边缘来判定。 不是到建筑物的最远点,也不是按行走距离。
  2) 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建筑物外墙5~15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建筑物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建筑物外墙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
  3) 当消防水池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口数量按室外 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取水口10~15L/s 确定,保护半径150m, 或加大取水口尺寸(具体 做法尺寸详见本指南6.3.1“问题解答”问3), 取水口之间无距离要求。当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了加压泵(压力满足车载或移动消防泵需求)时,其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可与保护半径内的室外加压消火栓合并考虑,以保证总和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
  4) 取水口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若大于150m, 可设置两个室外消防水池,也 可设置室外临时加压消防给水系统。
  5)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在满足条文中规定距离的条件下,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6) 如果一个场地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 的保护半径以内,且消防水池储水量满足室外消防设计流量的要求,则可以不做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但提倡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 时,在小区给水管网上增设室外消火栓,且可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计入室外 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一个。

7.3.10(原强)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较大,如减压型倒流防止器在正常设计流量时的水头损失在0.04MPa~0.10MPa之间,火灾时因流量大增,水头损失会剧增,可能导致使室外消火栓的供水压力不能满足0.10MPa的要求,为此应进行水力计算。为保证消防给水的可靠性,规定从市政给水管网接引的入户引入管在倒流防止器前应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水消规GB50974-2014 实施指南(修)》8.1.3条,148页: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的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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