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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晋2022-09 《山西省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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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3: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消防水源及消防设计流量

7.1.1 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楼合建的医疗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按 2h 计算。

7.1.2 建筑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储藏室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外,室内、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水规》)表 3.3.2、表 3.5.2 中地下建筑的规定。

7.1.3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符合《消水规》第 3.5.3 条的要求,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折减。

7.1.4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当建筑下部(其他使用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符合全保护的要求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消水规》第 3.5.3 条的要求折减。

7.1.5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底部的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为 3h;
2、当底部为多种功能组合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为 3h;
3、当底部为单一功能且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时,为 2h。

7.1.6 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7.1.7 多种功能组合的单、多层建筑消防设计流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其防火分区完全独立,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 《消水规》表 3.5.2 选取,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对照《消水规》表 3.5.2中的不同功能按建筑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分别计算,且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的总体积确定。

7.1.8 除地下为车库的建筑外,建筑体积计算应含地下室的体积。

7.2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单独建造的首层或二层(设有内楼梯)的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商业网点除外),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消火栓可按以下方式布置:
  1、当为一层时,每个商铺内可设置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应设置在商铺户门附近,相邻商铺内的消火栓可互相借用;
  2、当为两层时,每个商铺内首层及二层可各设一个消火栓,且消火栓应设置在户门或楼梯口附近。

7.2.2 消防水池取水口的数量能满足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且建筑处于其保护半径内时,可不设室外消防加压泵及供水管网。

7.2.3 采用减压阀分区的消防系统,如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减压阀后系统工作压力应依据阀前系统工作压力按比例确定;如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减压阀后系统工作压力应按阀后设定压力确定。

7.2.4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首选设置在汽车通道侧;
  2、其次可设置在紧邻汽车通道的车位之间柱子的内侧,但应保证消火栓门开启不应小于 120°;
  3、机械车库不应设置在紧邻汽车通道的车位之间柱子内侧。

7.2.4 附图一单层车库消火栓布置(√) 7.2.4 附图二单层车库消火栓布置(×)

7.2.4 附图三机械车库消火栓布置(√) 7.2.4 附图四机械车库消火栓布置(×)

7.2.5 室内消火栓应首选设置在楼梯间或楼梯间前室

7.2.6 古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置可按照室内消火栓布置的原则在室外设置。

7.2.7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不得使用双出口消火栓。

7.2.8 设有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可设置在水箱重力出水管上或水箱重力出水与稳压泵出水的汇合管上。

7.2.9 建筑群集中供水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据《消水规》第 5.4.4 条的要求,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水泵接合器;
2、消防各系统的水泵接合器应分散布置,每栋建筑 40 米范围内至少有一套水泵接合器,且相邻建筑可共用。

7.2.10 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 1 支消防水枪的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3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排水
7.3.1 采用两格或两座消防水池的吸水总管,每格或每座水池内的吸水总管数量不应少于两根。
7.3.1 附图一双池吸水管布置图 7.3.1 附图二双池设吸水总管布置图

7.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小于 500m3 及设置共用吸水井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原则应采用单泵单吸的方式吸水。
7.3.2 附图一单池吸水管布置图 7.3.2 附图二双池设公用吸水井布置图

7.3.3  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储水容积不应小于2m3 ,集水坑有效水深应按停泵水位线与单台水泵启泵水位线之差计算。

7.3.4   地漏或拖布池不应作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试验排水设施

7.4  自动灭火系统
7.4.1 高层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或自行车库(不含电动自行车库),当该住宅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应按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住宅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地下室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 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计算时应附加车架内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时,附加喷头数量按 8 只计算;当为 2 层及以上车架时,附加喷头数量按 14 只计算。

7.4.3 高层住宅建筑供本楼使用的低压配电室、弱电机房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4.4 通透性吊顶场所,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70%时,在吊顶上下方均应布置喷头

7.4.5 独立建造的大、中型幼儿园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类建筑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4.6 柴发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储油间也应设喷头保护

7.4.7 自动扶梯可仅在扶梯最下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保护。

7.4.8 机械车库车架托板处喷头,可参照货架式仓库喷头选型,采用 K=115 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或 K=80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喷头最低工作压力K=115 不应小于 0.10MPa,K=80 不应小于 0.20MPa。

7.4.9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的防化值班室、滤毒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及简易洗消间等部位,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保护

7.4.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局部突出屋顶的排风、排烟机房、水箱间、电梯机房等设备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

7.4.11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其房间和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5  其它
7.5.1 残疾人康复中心应按照医疗建筑设置相应的消防灭火设施。

7.5.2 按《建规》第 8.2.4 条的要求,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建筑,可以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合用,设在消火栓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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