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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医院建筑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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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12: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6.2.8 细菌、病毒检验科应设专用洗涤设施,并应在消毒灭菌后再排放到室外排水管网,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水管道宜采用防腐蚀的管道。

6.4.1 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

6.4.2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门诊、病房的污水、废水宜单独收集,污水应先排入化粪池,灭活消毒后应与废水一同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并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后再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6.4.4 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的有关规定。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
1.0.4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4.0.5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中应设置事故处置设备,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型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如调节池、生物处理构筑物、沉淀池、消毒接触池等)应分两组,每组按 50%的负荷计算。
(2) 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超越管道或维修时采取的措施,且必须保证消毒效果

6.0.1 当医院总排出口污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 规定的浓度限值时,应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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