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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杭建设发202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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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6: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及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场所的提升改造。

1.0.3 未设置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按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1.0.4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是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库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库配建指标。

1.0.5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场所建设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6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机动轮椅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一种用于下肢残疾者的专用代步工具,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三轮自行车。

2.0.3 充电车库: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

2.0.4 充电车棚:设置于地面,有充电设施的一种遮阳、防雨、敞开的构筑物。

2.0.5 充电设施: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2.0.6 防火单元: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h 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基本要求
3.5 消防设施
3.5.1 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3.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执行。

3.5.5 充电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住宅小区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电场所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3.5.6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时,应联动切断充电设施的电源。

3.5.8 充电车库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的规定。

3.5.9 充电车库排烟系统设置应按《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及《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执行。

3.5.10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排烟系统。

3.5.11 消防设施应与运营平台联网,按平台要求上传至浙江消防安全风险平台。

4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提升改造要求
4.2.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地上。当充电车库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时,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车库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

4.2.2 既有住宅小区地上充电场所分为地上独立式充电车库、地上附建式充电车库和地上充电车棚三类。

4.2.4 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疏散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地上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宜邻近消防车道设置,且满足消防灭火救援要求。

4.5 消防设施
4.5.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4.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执行。

A 2022-1019 《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杭建设发2022-1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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