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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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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0: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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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5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5  要求
5.1  燃烧性能

5.1.1  除无机堵料外,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5.1.2~5.1.4的规定。燃烧性能缺陷类别为A类。

5.1.2  阻火包用织物应满足:损毁长度不大于150m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大于5s,且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

5.1.3  柔性有机堵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规定的HB级;泡沫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平均燃烧时间不大于30s,平均燃烧高度不大于250mm。

5.1.4  其他封堵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GB/T 2408-2008规定的V-0级。

5.2  耐火性能
5.2.1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耐火时间分为:1h、2h、3h三个级别,耐火性能的缺陷类别为A类。

5.2.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理化性能
5.3.1  柔性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阻火包、阻火模块、防火封堵板材和泡沫封堵材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2  缝隙封堵材料和防火密封胶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3.3  阻火包带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本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燃烧性能及所有的理化性能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某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或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外观、表观密度、初凝时间、抗跌落性、膨胀性能、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燃烧性能等为出厂检验项目。

8  综合判定准则
8.1  防火封堵材料所需的样品应从批量产品或使用现场随机抽取。

8.2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

8.3  经检验,该防火封堵材料除耐火性能和燃烧性能(不合格属A类缺陷,不允许出现)外,理化性能尚有重缺陷(B类缺陷)和轻缺陷(C类缺陷),在满足下列要求时,亦可判定该产品质量某一级合格,但需注明缺陷性质及数量。
  a)  表2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2或B+C≤3时;
  b)  表3或表4中所列的防火封堵材料,当B≤1或B+C≤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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