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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栏目的回复(需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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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8: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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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栋8层建筑,高度为25.2米,一层除了主楼正下方为商业服务网点,山墙面方向凸出主楼也设置了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单层建筑,则这栋楼的整体防火性如何定义?是定义为多层住宅建筑还是定义为高层公共建筑?
回复:2022-11-02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分类,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单、多层住宅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关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要求。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的太阳能光伏板设施需要申报消防验收么?
回复:2022-11-02  在新建或既有建筑屋顶上、立面上,加设太阳能光伏板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申请消防验收。

某小区规划建设了30栋3层别墅和一个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请问这小区的所有建筑都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还是只有幼儿园需要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回复:2022-11-02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上时,应视为一项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作为一项建设工程,30栋3层别墅和3000平米的幼儿园(儿童活动用房大于2000平方)均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必须是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专家库专家吗?外省市地方政府专家库专家可以不?2.如果在建工程属地省、市内没有相应专业专家,该找什么地方专家?施工企业所在外省、市的专家库专家可以不?
回复:2022-11-02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具体事宜建议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的“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应当如何理解?是否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同的要求?燃气行政执实践中可从那些方面判断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回复:2022-11-02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1.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燃气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4章燃气厂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的“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和“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工艺、间距、消防配置、调压设施、自控仪表、防火等安全要求。
  2.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用户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文件的要求下,现在绿化项目施工均不要求资质。那关于不要求资质的施工内容,包含哪些?
  1、是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中的经营范围中所有内容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仅指各类绿地、整地、栽植、养护这些仅涉及到绿化的内容不要求资质?
  2、针对于“绿化工程配套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这种可能包含有钢结构、电线铺装、混凝土浇筑、挖沟槽等工作内容,是否也均不要求资质,还是说可以按照市政资质来进行要求?
回复:2022-11-02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3.2.4条“公共建筑中的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分别设置1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无障碍厕所”请问这里的“公共建筑”是否有包含工业厂区里的办公楼。现实中的很多厂区并无行动障碍人员,对于厂区办公楼是否可以有选择的仅在其中一层或几层有对外需要的楼层设置。谢谢!
回复:2022-09-05  不属于政务咨询问题。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第1.0.2条及其条文说明,项目是否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或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范围由相应项目规范或其他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于需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建筑,应执行规范第3.2.4条规定。

昭阳区属于云南省昭通市(地级市)的市辖区,属于县级行政区划,我们属于昭阳区住建局,请问以下问题: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这里的“县级以上”应当包含县级本数,请问昭阳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受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业务?2、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其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第264、265条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实施机关规定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问按照此规定,我们昭阳区住建局是否有权限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回复:2022-09-0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承担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应遵从云南省、昭通市和昭阳区有关规定。

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21年第214号)。
公告附件目录中“序号3,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该项简要描述“使用现场水泥拌砂浆粘贴外墙饰面砖”,淘汰类型为“淘汰”。咨询内容为:本条是否只针对外墙饰面砖?室内墙地砖是否还可以采用水泥砂浆粘贴工艺?
回复:2022-08-31   本条适用范围为外墙饰面砖。

贵部2020-12-21 新闻《奋力开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指出,2019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48.9平方米。然而,根据贵部发布《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9》中的“村镇部分”-“3-2-28 村庄房屋(2019年)”,全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2.90平方米。请问两者之间为何会出现误差?
2. 请问能否提供2000年以后各省级单位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
回复:2022-08-30   1.关于我部《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9》的“村镇部分”-“3-2-28 村庄房屋(2019年)”,全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2.90平方米,解释如下:根据《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调查制度》,“村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指本年年末村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其中村庄指建制镇和乡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该指标计算方式为村庄年末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与村庄户籍人口的比值。
2.“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国家统计局统计、发布,有关指标情况以及2000年以后各省级单位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建议咨询国家统计局。

发电厂由于工作性质,厂内不会有残疾人员工。厂内办公楼是否可以不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厂内宿舍是否可以不按《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设置无障碍居室。
回复:2022-08-23   不属于政务咨询内容。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当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中需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3.1.4条要求宿舍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居室。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第 13.6.5条: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第4.5.3 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应急照明灯具顶棚安装时,是否可采用嵌顶安装?这两条规范如何执行?
回复:2022-08-23 不属于政务咨询内容,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019)条文说明,第13.6.5条第一款强调应急(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一是应急(疏散)照明灯以广照型为主,嵌入方式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二是火灾时烟气上浮,最易在嵌入式灯内形成烟窝,影响疏散照度。消防疏散照明灯在安装时如能避免上述问题,并满足该条款“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的要求,可采用嵌顶式安装

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网友(重庆 张宣华)咨询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2022-01-11住建部答复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问题是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共十二项,不知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某些商业综合体)应勾选哪一项?
  问题二: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如地上民用建筑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当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是否可按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第十二项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来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回复:2022-07-11 问题一: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包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包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且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问题二:依据《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与地上建筑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视为一项整体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手续。

老旧小区有没有改造计划,加装汽车充电桩?或者电路改造增加安装充电桩的线路?
回复:2022-07-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小区,汽车充电设施属完善类改造内容,可根据居民改造意愿和小区实际,纳入改造内容。(私人产权的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建筑物外墙装饰线条是否属于建筑物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8中外墙装饰材料的范畴,是否应该与建筑物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保持一致?举例来说,如果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防火材料,那么装饰线条也应该选用A级防火材料?
回复:2022-07-05   外墙装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12条的规定,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6.1(消防)规定: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地下汽车库:1000)。同时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15页“本标准用词说明”有关规定: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请问: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可认为竣工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6.1.5条第3款),但该标准其他条款均能满足,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车库,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形。
回复:2022-07-05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6条规定:“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第6.1.5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如果设计的耐火极限是1小时,请问这个1小时是指需要同时满足完整性和隔热性的要求,还是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回复:2022-06-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2.1.10条规定,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各类建筑构配件耐火极限的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应同时满足或部分满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设计过程中应根据建筑构配件或结构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提问:建筑面积300平米,是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还是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回复:2022-06-2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中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是指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关于绿色生态小区的建设和评价标准,住建部是否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还是授权各省市自行制定和明确?如果是授权各省市制定和受理评价,企业应向哪个部门申请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受理?
回复:2022-05-26   目前没有绿色生态小区的建设和评价相关国家标准。我部于2017年8月7日发布(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标准《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GB/T 51255-2017)。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绿色生态小区相关的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有关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请问GB50016第3.1.2条说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是指的设备还是包括爆炸危险区?比如一个包装车间,如果按照设备占车间面积的话,是可以划为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但是如果按爆炸危险区算的话,爆炸危险区的面积就要超过车间的5%,是不是就要划成火灾危险类别为乙类呀
回复:2022-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其类别表3.1.1确定。第3.1.2条规定了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原则。

一个大的园区项目,总建筑面积分别为24万、16万平方米,规划审批与施工许可证审批为一期、二期项目,每个项目中包含很多单体,企业想将两期项目分别以单体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可不可以受理,不可以受理的依据是什么?
回复:2022-05-19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相符;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通过官方公告调查文件上看出:设计存在重大错误,设计方多层转包分包,资质挂靠,项目参与人员杂乱,最终设计质量安全不能保证导致悲剧发生。在民用设计行业一个建筑师可以承担多个项目负责人的角色,如果他只管这一个或者二三个项目,全心投入设计质量及人员监管,事故还会发生吗?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学习一下建造师,去限制设计类的建筑师承担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监管的个数呢?让其回到应尽的职责上来,而不是挂名一无所知。
回复:2022-04-29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我们将指导地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建筑师有责任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您的建议。

我司于2019年承接了河南省桐柏县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我司于2019年9月完成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2020年7月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由于疫情影响),项目施工图审查于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均早于《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的实施时间。该项目完成试生产后目前正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方评价单位要求采用gb51283进行验收,我司认为由于设计完成时gb51283还未实施,目前建设单位已按照设计完成项目建设,如因验收规范问题导致企业验收不通过,企业无法按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势必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请贵部相关部门予以回复明确为谢!
回复:2022-03-15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由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部负责标准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安全评价中采用哪项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建议咨询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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