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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2022年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甬设协[20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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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0 13: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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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给水排水专业
4.1 共性问题

4.1.1 设计依据应正确,如应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标准图集;应明确标准图集的页码。

4.1.2 民用建筑应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

4.2 建筑给水
4.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GB55020-2021第3.2.1条)

4.2.2 生活饮用水水箱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箱的措施。(GB55020-2021第3.3.1条)

4.2.3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GB55020-2021第3.3.6条)

4.2.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GB55020-2021第3.4.4条)

4.2.5 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GB55020-2021第3.4.5条)。无障碍洗手盆出水龙头应采用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式自动出水方式。(GB55019-2021第3.1.10-3条)

4.2.6 生活给水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GB 55020-2021第3.4.6条)

4.2.7 严禁在城市公共给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采用叠压供水系统时,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

4.2.8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真空破坏器。(GB 55020-2021第3.2.11条)

4.2.9 自动水位控制器的浮球阀进水管口高出溢流口的高度,应符合GB 55020-2021第3.2.8条及GB 50015-2019第3.3.5条的规定。

4.2.10 给水引入管与排水排出管的净距不得小于1m。(GB50015-2019,第3.6.10条)

4.3 建筑热水
4.3.1 老年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GB55020-2021第5.1.2条)

4.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GB55020-2021第5.2.3)

4.3.3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其出水温度不应高于70℃,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46℃。(GB55020-2021第5.2.4条)

4.3.4 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GB55020-2021第5.3.4条)

4.3.5 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GB50015-2019第6.8.4)

4.4 建筑排水
4.4.1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GB 55020-2021第4.2.2条)

4.4.2 87型雨水斗屋面雨水系统和有超标雨水汇入的屋面雨水系统,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GB 55020-2021第4.5.8条)

4.4.3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GB55020-2021第4.5.17)

4.4.4 绿色建筑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DB33/1092-2021第7.1.2-7条)

4.4.5 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排水横管长度>12m时,应设置通气管。(GB50015-2019,第4.7.1-3)

4.4.6 检查口应设置在H管件上边。(GB 50015-2019 第4.6.2-3条)

4.4.7 消防设施末端试水装置处的地漏应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4.4.8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GB 55020-2021第4.2.4条)

4.4.9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GB50015-2019,第5.2.11条)

4.5 消防
4.5.1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GB50974-2014第5.1.11-4条)

4.5.2 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GB50974-2014第5.2.4条)

4.5.3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GB50974-2014第7.4.7-3条),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GB50974-2014第12.3.10-4条)。

4.5.4 室内消火栓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浙消[2020]166号第5.3.4条)

4.5.5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GB50974-2014第5.1.11条)

4.5.6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GB50974-2014第5.1.13-2条)。尤其在采用吸水总管的管道。

4.5.7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不应小于DN100(GB50974-2014第9.3.1条)。减压阀组的安全阀的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引至安全地点排放(GB50015-2019第3.5.13条)。

4.5.8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GB50084-2017第10.1.4条)

4.5.9 在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自喷系统应符合GB 50084-2017第5.0.13条、7.1.13条的规定。

4.5.10 灭火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GB50140-2005第7.1.2条)

4.5.11 埋地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在人行道下管顶覆土不宜小于0.8m,在轻型车行道下时最小管顶覆土不应小于1.0m;在重型汽车道路下应设置保护套管(GB 50974-2014,第8.2.7条)。

4.5.12 采用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的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GB 50974-2014,第8.3.5条)。应明确倒流防止器安装高度。

4.6 人防
4.6.1 用于人防防护密闭门内洗消染毒区墙面的废水地漏引至防护密闭门外的洗消污水集水坑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

4.6.2 平战转换设计深度不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4.6.3 每个防护单元清洁区战时使用的集水井有效容积不满足规范要求(GB50038-2005第6.3.5条)。

4.6.4 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独立的给水、排水系统。(RFJ 001-2021第5.1.6条)

4.6.5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地面不得设置地漏。(GB50098-2009第4.2.4-2)

4.6.6 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GB 50038-2005,第6.3.1条)

4.6.7 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集水池合用;人员洗消废水池不得与防护区外的洗消污水集水井共用;洗消间和简易洗消间应设置地漏,洗消污水应排入设置在清洁区外的污水集水井;洗消间的洗消废水不得流入清洁区(RFJ 001-2021第5.4.3条)。

4.7 小区总图、市政与海绵
4.7.1 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GB55020-2021第2.0.13条)

4.7.2 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GB55020-2021第3.4.8条)

4.7.3 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GB55020-2021第3.2.3条)

4.7.4 化粪池应设通气管,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GB 55020-2021第4.4.3条)

4.7.5 地埋式成套雨水处理设备应通风良好。(GB 50400-2016第8.3.4条)

4.7.6 污水检查井禁止使用砖砌井。(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

4.7.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禁止使用砖砌井。(GB55027-2022第2.2.9条)

4.7.8 海绵的场地竖向设计图中应明确海绵设施及其周围场地标高,保证海绵设施的有效蓄水深度及超高保护。

4.7.9 海绵项目中应明确海绵分区内的道路标高、滞留井溢流口标高,溢流井溢流口标高;并复核排水流程中各标高关系,保证排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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