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045|回复: 0

[相关规范] 《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301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2-8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2023-0301施)
链接
1  总 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的改造、装修工程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改造、装修工程。

1.0.3 本导则第 1.0.2 条规定的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本导则第 3、4 章的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及消防验收、备案。

1.0.4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局部确有困难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

1.0.5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外,其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1.0.6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审查验收备案信息共享给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双方应加强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在监督抽查和审查验收备案中产生的技术要求争议问题。

2  术 语
《消防词汇》GB/T 5907.1-2014 界定的通用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2.0.1  托育机构: 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2.0.2  老年人照料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

2.0.3  既有建筑: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3 消防设计审查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3.1 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的要求
3.1.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为:
1 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本导则第 5 章的要求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2 国家、行业(专业)、浙江省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3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 符合本导则第 1.0.4 条、第 3.1.3 条规定的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3.1.2 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
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文件真实、有效;
2 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4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5 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 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3.1.3 按照本导则第 1.0.4 条规定进行的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中,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应提出关于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技术方法、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3.1.4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等应按国家及浙江省的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及本导则第 5 章的要求执行。

3.1.5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


5 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要点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应按照本导则第 3.1.1 条的规定执行。

5.1.2 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编制完成改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时(以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的时间为准)有效的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执行。

5.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3.1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3 既有建筑已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计入;
4 当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时,应并入既有建筑的消防控制和维护管理系统,由大物业统一维护管理。

5.3.2 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00m,且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内;
2 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原既有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
3 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 当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3 款要求;
5 室内消火栓应满足同一平面有 2 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应采用单立管单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和充实水柱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的相关要求;
6 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
7 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有条件时,管道也应暗装设置;
8 消火栓箱箱门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采用玻璃;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 HYDRANT”字样,单个中文字体不应小于 10cm(高)*8cm(宽),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箱内配置灭火器的箱门上应同时标注“灭火器”字样。

5.3.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 20 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求;
2 当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 1 款要求;
3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高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相关要
求;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

5.3.4 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托育机构每 50 平方米应配置 1 具 5Kg 以上 ABC 类干粉灭火器或 2 具 6L 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 2 具;
2 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

5.3.5 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2023-0301施.pdf

550.62 KB, 下载次数: 105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16:55 , Processed in 0.075528 second(s), 8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