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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2023-03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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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4 18: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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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
    2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3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条文说明】本条是有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的控制性要求。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0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0m。
    在进行场地选择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既不应将本基地的雨水排向相邻基地,也不应让本基地以外的过境河流水和雨水进入而产生内涝,当场地设计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可综合考虑雨水回收、下凹式绿地、合理设置雨水外排设施等技术手段,统筹处理场地标高、雨水收集和排放的关系。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条文说明】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给出的建筑基地控制线,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的平面控制规定,其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包括,地下设施: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围墙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地上设施: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进风口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条文说明】建筑控制线是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等对地面建(构)筑物主体布置提出的控制线,地面以上的建(构)筑物主体包括裙楼的外墙边线不允许超出这个界线。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5.5.2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卫生安全、人身健康的基本要求。厨房的污水需经隔油措施后才能排入公共管道。
    “厨房专间”指冷荤间、生食海鲜间等,厨房专间应单独设置隔间。

5.6.2(强)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2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3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分析

5.8.2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设备用房的层高、交通、安装、检修提出控制性要求,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是工程使用的安全保证。

5.8.3 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其他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条文说明】由于设备用房产生气味、噪声、振动等污染,本条提出设备用房与其他区域、建筑、环境相互关系及防污染的功能要求。

6.3.3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9 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4.10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是对潮湿房间吊顶的性能和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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