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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避难间的消防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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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21: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  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4.8 医疗建筑的避难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 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 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 避难间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1.16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医疗建筑的用途决定了其中有部分人员在火灾时难以及时疏散出建筑物,需要为这些人员提供临时避难的场所。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如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前室,但不应利用合用前室,以防止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避难间的可用面积应考虑消防员、医护人员、家属所占面积和病床所占面积。

术语19 避难间   火灾时用于建筑内的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的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5.23(原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5.5.24(原强)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 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 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5.31(原强)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条文说明】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
    本条规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其耐火性能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 12513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实施指南》(2020.03第1版),284~285页
【设计要点】1.  住宅建筑套内可用于火灾时临时避难的房间不同于建筑中的公共避难间。住宅建筑套内可兼作应急避难的房间,平时可以用于正常的居住或其他家居用途,火灾时只用于户内人员自身的避难,房间的面积肯定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不需明确或规定;该房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分隔要求只需满足基本的耐火要求,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室内房间分隔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致即可,即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墙体。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无论其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设置一间可用于火灾时临时避难的房间。该房间应靠外墙,并尽量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由于首层具有较好的疏散条件,人员可以不经过楼梯间而直接到室外,因而住宅建筑的首层可以不设置需符合此要求的房间。
3.  户内兼做避难的房间门,要尽量采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或至少具有1.00h的耐火完整性。兼作避难的房间应具有可开启的外窗,该外窗可以不采用防火窗,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完整性,且耐火时间不宜低于1.00h。有关外窗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的规定。由于该外窗不是防火窗,因而不需要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但在避难时应可以手动开关。其他防火要求应与相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一致。
疑点 5.5.32-1: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中处于楼层位置低于 24m 的住户是否仍需要设置火灾时可用于避难的房间 ?
释义:规范有关住宅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时可兼作避难用途的房间的要求,是对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中每户的要求。除建筑首层的住宅可以不设置外,其他楼层的所有住宅均需要具有一间符合避难要求的房间。
疑点 5.5.32-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每户是否要设置火灾时可用于避难的房间?释义: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设置了避难层,但避难层之间仍有多层没有避难场所。因此,只要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4m,无论是否设置避难层,每户均应具有一间符合防火避难要求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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