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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生活水泵房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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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5 07: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4 设置储水或增压设施的水箱间、给水泵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要求,应具备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设施。

3.3.5 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条文说明】泵房的监控措施包括安全防护和设施数据的监控措施,对泵房配备门禁、摄像等安防措施或采用密码、指纹等身份识别安全技术以保障泵房安全,对水池水位、水泵启停或故障、水池水质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泵房内设施动态,发现设备故障、人为破坏等不利情况及早报警、处理。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3.9.10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9.11 水泵房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9.14 泵房内宜有检修水泵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单排布置的电控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条文说明】为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安全,本条强调二次供水设施要单独设置,要求有独立结构形式的水箱和独立的二次供水系统,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 建筑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围护结构能够起到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因此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3: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3.3.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及病房的上层、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9.9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箱)的侧面、下方,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7.0.2 居住建筑的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公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
  3 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
  4 泵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21
6.2.4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中心部位,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宜大于500m, 且不宜穿越市政道路;
2  在条件允许时,应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 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6.3.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水加热设备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加热机房宜设置在服务区域的中心位置;
2  水加热机房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且不应大于500m ;
3  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
7.2.5 生活给水加压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其服务半径应符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且不宜大于 500m;
2 宜减少水泵吸水水池(箱)与用水点的高差;
3 当设置低位水池(箱)时,低位水池(箱)宜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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