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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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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23: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设计相关要求
【浙江】《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2024-0328》
6.0.4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消火栓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2 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2 主体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 建筑体积大于 10000 m3的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4 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要求;
  5 除独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布置应满足任何部位均有至少 1 支喷枪保护的要求,喷枪应具备喷水雾功能

6.0.5 除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体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该场所宜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2 除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不低于相邻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确定,局部应用系统喷头布置间距按中危险级I 级确定。

6.0.6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配置建筑灭火器,采用ABE 类型建筑灭火器;
  2 采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时,灭火器配置数量、保护距离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可按不低于中危险级确定;采用其他类型灭火器时均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

【杭州】《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杭建设发2022-198号内容
3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基本要求
3.5.1 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3.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执行。

4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提升改造要求
4.2.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地上。当充电车库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时,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车库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

4.5.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4.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执行。

【江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
8.1 消防设施
8.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8.1.2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 m。

8.1.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0h,应采用湿式系统: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CECS 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火灾危险等级可按轻危险级确定: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上海】《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DG/TJ08-2451-2024(2024-1001施)

【上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沪建标定〔2016〕528号
3.3.2 敞开式地面车棚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3.3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的有关规定。

3.3.4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3.3.5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宜设置消防软管或轻便消防水龙。
《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2019》
1 地下非机动车库
1.2.5 地下非机动车库的消防水灭火设施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所在建筑既有的消防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4.0L/(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3MPa,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b)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所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既有喷淋系统供水。
  c) 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要求,可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1.2.6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所规定的中危险级配置ABC 干粉灭火器。

2 半地下非机动车库
2.2.5 半地下非机动车库的消防水灭火设施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所在建筑既有的消防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4.0L/(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3MPa,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b)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所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既有喷淋系统供水。
  c) 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要求,可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2.2.6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所规定的中危险级配置ABC 干粉灭火器。

3 封闭式地面非机动车库
3.2.5 封闭式地面非机动车库所设置的消防水灭火设施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所在建筑既有的消防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仅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除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同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4.0L/(min•m2),作用面积不小于100m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 0.5h,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3MPa,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b)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所规定的中危险级Ⅰ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既有喷淋系统供水。
c) 无室内水灭火消防系统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及简易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要求,可采用市政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3.2.6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所规定的中危险级配置ABC 干粉灭火器。

4 敞开式地面非机动车棚
4.1.4 敞开式地面车棚充电设备应落地安装或者依靠车棚支撑而建的横向支撑物上,开放的两端 1.6m内不应安装充电设备,应配置 ABC 干粉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北京】《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T 1624-2019
7.0.1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7.0.2 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I 级确定。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的相关规定设计。

7.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等级确定,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执行。


【天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2/T 1000-2020
9.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974的要求。

9.4 按照 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 25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 30m, 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6mm。

9.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时,可设置简易喷淋系统;
c) 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时,可设置简易喷淋系统;
d)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I级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e)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9.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河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
7.1 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974的要求。

7.2 消防软管卷盘:按照GB 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停充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7.3  自动灭火设施停充场所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充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500b)m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2500㎡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其他室内停充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d  停充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1级确定。自动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e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4 灭火器:停充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停充场所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广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1553-2017链接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7.1  应按照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7.2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

7.3  按照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应符合以下要求:
——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7.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5  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7.6  除依据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

7.7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7.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海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 46/T 526-2021
7.1 地下、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7.2 地上建筑面积(含首层架空层)大于 300 ㎡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同层相邻的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50m,应保证消火栓水枪的两股充实水柱能够到达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7.3 室内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消防软管卷盘应配置内径不小于 19mm 的消防软管,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 25mm 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两者长度宜为 30m;
  c) 应配置当量喷嘴直径 6mm 的消防水枪。

7.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 100 ㎡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深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链接
8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
8.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8.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2014 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 GB50084-2017 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8.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50140-2005 配置 A、B、E 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8.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8.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天。

8.1.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守场所。

8.1.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深圳】《电动自行车用智能充电柜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T/SEIA 002-2019(2019.8.1施)

【湖南】《湖南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DBJ43/T002-2023

【江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36/T 1085-2018(2019.6.1施)
7.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工级确定。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 GB50016 和 GB5006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2 m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重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渝建消防〔2024〕20号内容

【甘肃】《消防安全规范 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DB62/T 4278.2-2020(2021.2.1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2022(产品)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产品)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产品?)


维护管理要求
【应急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2021-0801日施)链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2017-1229发布):“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上海】《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08-2022
8.2.21 分布式供能站的机房应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7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上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0501施)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 。2022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1.8万起,比2021年上升23.4%

《2020年全国火灾及接处警情况》提到:“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不容忽视,特别是36起电气引发的较大火灾中,有11起已查明系电动自行车引起,占总数的30.6%。”居住区,特别是既有居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方式,从早期的“飞线充电”开始,经过持续整治,逐步改为现在的集中停放充电。然而,有关其充电引发火灾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

《2019年全国接报火灾23.3万件起》:“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尤其是各类家用电器、电动车、电气线路等引发的火灾越来越突出,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较大火灾就有7起。据统计,全国城乡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2.5亿辆,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381万辆,由此引发火灾的概率还将增大。”


 楼主| 发表于 2024-8-28 2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2013(北京)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219:2007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4 11: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机动自行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5条《水消规》的表 3.3.2、3.5.2 和第 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7.1.8(原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8.1.11 除了下列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独建造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2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当组合建筑物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可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鄂建函〔2024〕96号(2024-1001施)
8.1.11 除了下列场所外,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单独建造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2 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当组合建筑物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可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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