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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消控室、变配电间等电气用房的消火栓布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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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31 08: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条文说明】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豫建设计[2023]278号
2.1.14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一层直通室外的消防控制室 (房间内配置灭火器) 是否需要满足 2只水枪的 2股水柱同时到达?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应满足2只水枪的 2股水柱同时到达;本规范表 3.5.2、7.4.6、7.4.15 中规定可采用 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 1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0710》
7.3.8  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弱电机房等房间,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7.4.6 条满足2  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 3.0.5 条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第 7.4.6 条,需要满足 2 支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渝建消防〔2023〕10号
3.0.12 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消防控制中心(室)设置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答:消防控制中心(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设置灭火器,且应有两股室内消火栓充实水柱保护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苏建函消防〔2022〕506号
2.3.12 变配电间当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厂房合建时,变配电间是否需有室内消火栓保护?
变配电间需有室内消火栓保护,可在变配电间外设置室内消火栓,并保证 2支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达到任何部位。
 楼主| 发表于 2024-9-7 2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1》106页
9.2.17 气体灭火系统等特殊消防设施设置:
  1  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的特殊重要设备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
系统。
  2   一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气体自动灭火设施
【要点说明】
第1款,判定特殊重要设备间的两个要点:1)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2)发生火灾 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住宅小区的配电室不属于此类,可不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第2款,随着技术发展,消防控制室已不仅仅放置单一的消防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门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等各类系统的控制主机均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从功能属性上看,消防控制室属于有人值班的办公室,实际上,除电气 火灾外,消防控制室还可能存在其他火灾风险(比如纸质记录资料、办公文件等)。作为 建筑消防设施的神经中枢,消防控制室应依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控制 室主要由电气设备组成,关系整体大楼的消防安全,属于严禁水渍损害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误喷风险。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水为介质,属于自动灭火系统,不属于气体灭火系统,不能完全替代气体灭火系统,也不能完全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措施要求】
工业建筑:化工厂中央控制室;单台容量300MW  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中的配电 室;医院建筑中的医疗设备间(核磁室、 CT  室、导管室等)、配电室等。以上房间属于 特殊贵重设备间。MRI  室、手术室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包括水消防和气体消防),而是采用移动气体灭火器。属于“建火规”第8.3.9条第1、4、5、8款属性的场所适用气体 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而第2、3、6、7款属性的场所仅适用气体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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