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雨水径流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雨水径流控制应包括平面及竖向控制和源头控制。
6.1.2 城镇规划建设宜采用渗透和调蓄等措施控制区域综合径流系数 。低重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不得超过表6.1.2 规定的限值。
表 6.1.2 低重现期短历时降雨条件下的径流系数控制要求
区块类型控制要求: 建成区0.7 , 新建区0.6
6.1.3 城镇用地改建时 , 相同设计重现期下 , 改建后的径流量 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6.2 平面及竖向控制
6.2.1 城镇空间布局和竖向应有利于雨水的集蓄 、利用和排出 , 应为内涝防治设施预留地上 、地下的空间和通道。
6.2.2 城镇开发建设应保护和恢复城镇自然调蓄空间 , 建设后 的水面率不应低于开发建设前的水面率 , 城镇水系格局规划应保 障排水通道的畅通。
6.2.3 城镇竖向规划设计宜考虑雨水的重力自排 。地面自然排 水坡度不宜小于 0.3% , 地面宜坡向所在区域的雨水受纳水体方 向 , 并保证排水分区内的最远点高程高于雨水受纳水体水位与雨 水管渠的水力坡降之和。
6.2.4 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雨水受纳水体的防洪 、涝水 位 , 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2 当雨水受纳水体采用水闸 、泵站等设施控制水位时 , 道 路规划最低点高程宜高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防洪 、涝水 位 , 并应考虑安全加高。
6.2.5 除用于雨水收集的绿化带和集水区外 , 建设用地地块的 规划高程应按地块的重要性和地形条件确定 , 重要地块的规划高 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 0.35m 及以上 , 一般地块 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 0.2m及以上 。住 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 0.15m 及以上 , 工商业建筑物的首层地面标高宜比地块的规划高程高出 0.3m及 以上。
6.2.6 雨水强排区域 , 应采取防止客水进入的措施。
6.3 源头控制
6.3.1 城镇开发建设应按海绵城市理念 , 在雨水进入排水管渠 设施前 , 采用渗透和滞蓄等措施进行源头控制。
6.3.2 低影响开发设施可用于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径流总量 控制 、雨水径流峰值削减 。渗透 、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 制规模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Vs = Vi- Wp (6. 3.2 -1)
Wp =KJAsts (6. 3.2 -2)
式中: Vs——— 设施的有效储存容积 (m3 ); Vi——— 设施进水量 (m3 );
Wp ——— 渗透量 (m3 );
K———土壤渗透系数 (m/s); J———水力坡降 ;
AS——— 有效渗透面积 (m2 ); tS ———渗透时间 (s)。
6.3.3 雨水入渗设施宜选择绿地和透水铺装等地面入渗方式。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中 , 可渗透地面面 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 40%, 有条件的建成区应对现有硬化地面 进行透水性改造 。在区域开发和改造过程中 , 宜保留原有可渗透 性地面。
6.3.4 人行道 、广场 、室外停车场 、步行街和建设工程的外部 庭院等宜采用渗透性铺装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 新建人行 道 、地面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外部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应低于 60%, 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透水铺装率要求进行透水性改造 。
6.3.5 易发生陡坡坍塌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 会对居住环境、 公共设施和自然环境等造成危害的场所 , 均不得采用雨水入渗 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