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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 、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7 给排水系统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给水系统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应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7.1.2 景观水体用水 、绿化用水 、车辆冲洗用水 、道路浇洒用水 、冲厕用水 、冷却水补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 , 宜采用市政再生水 、雨水 、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 , 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7.1.3 公共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4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的规定。
7.2 给水系统
7.2.1 公共建筑给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 , 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当市政管网压力稳定且余压富裕时 , 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叠压供水方式。
7.2.2 生活给水水池 (箱) 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
7.2.3 宜按不同用途 、付费或管理单元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 按水平衡测试的要求 , 设置分级计量水表。
7.2.4 卫生器具节能改造时 , 应采用用水效率等级为 2 级及以 上的节水器具 , 公共卫生器具应具有感应或自闭延时等节水功能。
7.2.5 灌溉系统宜采用喷灌 、微灌 、渗灌 、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 宜安装土壤湿度感应器或雨天关闭装置。
7.2.6 下列用水设备节能改造时 , 宜采用节水、节能型设备 :
1 车库和道路冲洗水枪 ;
2 专业洗衣机 ;
3 循环用水洗车台 ;
4 净水制备设备 ;
5 集中空调加湿系统 ;
6 开水器。
7.3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7.3.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地热能、 太阳能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 ; 有条件时 , 应采用工业余热、 废热和冷凝热。
7.3.2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7.3.3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 , 更换后的设备应具备自动调节功能 ,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 ; 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 , 应设置贮热水罐。
7.3.4 对于实际负荷率较低的公共建筑 , 生活热水系统可采用在靠近用水点处安装即热式辅热装置的措施 , 全部或部分取代热水循环加热系统。
7.3.5 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速控制装置。
7.3.6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采取冷水、 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7.3.7 公共浴室的热水系统宜采用定量或定时控制等节能、 节水措施。
7.3.8 生活热水供应控制系统节能改造后宜具备下列功能 :
1 实时采集并显示系统参数 , 并具有采集信号校正功能 ,采集数据包括系统运行参数、 能效参数 ;
2 具有顺序启停控制功能 ;
3 具有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热源设备的功能 ;
4 采用节能优化控制策略 , 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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