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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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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4 14: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下建筑】【多层综合楼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条文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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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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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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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6-24 14: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消规》GB50974-2014-表3.5.2未明确的建筑类型,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如何取值?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25年版)》
10.2.4  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水规》表3.5.2取值,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值方法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参照病房楼取值;托儿所、幼儿园参照教学楼取值;餐厅、食堂等餐饮建筑参照商店取值;汽车4S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办公分别计算取大值,维修保养车间按修车库取值;售楼部按商店取值;其他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应按其实际用途和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参照表中的类似建筑取值。
  2  多层综合楼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取全部建筑体积和总高度,分别按不同功能查表,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  设有厨房、餐厅、图书阅览、报告厅、小卖部等配套用房的单多层建筑,可按照主体建筑的功能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符合《防火通规》第4.3.2条第4款规定的商业设施除外)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体积分别计算确定,其中,高位消防水箱容积分别按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规定的较大值确定。

10.2.5《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下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建筑物附设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按本《要点》第10.2.2条执行。独立建造的地下车库按《车库消规》执行

10.2.6《消水规》表3.3.2和表3.5.2中的“人防工程”主要指独立建设的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兼做战时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流量按《车库消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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