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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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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 11: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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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障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安全,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额定功率为 500kW 且额定能量为500kWh 及以上,以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铅酸/铅炭电池、液流电池为电能存储载体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移动式和其他规模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宜按本导则执行。

1.0.3  本导则不适用于以钠硫电池和燃料电池为电能存储载体的储能电站。

1.0.4  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防火设计应按本导则的规定执行,本导则未尽之处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电化学储能电站:电能存储采用电化学储能介质的储能电站。

2.0.2  厂房式储能电站:由电池储能厂房、变配电设备等组成的储能电站。
注:本导则所述的厂房在其他有关行业标准中也称为站房,本导则以下条文不再另作说明。

2.0.3  电池储能厂房:厂房式储能电站中布置储能电池室及储能变流器、变配电设备等设备房间的厂房建筑物。

2.0.4  储能电池室:电池储能厂房中专用于布置储能电池的房间。

2.0.5  预制舱式储能电站:由预制舱式电池储能系统、配电设施等组成的储能电站。

2.0.6  预制舱式电池储能系统:在电池预制舱体中集成安装电化学电池、电池管理系统和辅助系统,结合布置在该预制舱体内部或外部的储能变流器、变压器等设备,能够独立实现电能存储、转换及释放的设备组合。

2.0.7  电池预制舱:用于装载电化学电池储能系统,并由舱体、支架、空调、通风、消防等辅助设施共同预制组成的箱体设备。
注:除上述术语定义外,现行标准《电力储能系统术语》GB/T 42313 和《电力储能基本术语》DL/T 2528 界定的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        基本规定
3.0.1  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3.0.2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额定功率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类,见表 3.0.2。
表 3.0.2 电化学储能电站类型
序号        电化学储能电站类型        额定功率
1        小型        500kW≤额定功率<5MW
2        中型        5MW≤额定功率<100MW
3        大型        额定功率≥100MW

3.0.3  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建设形式可分为厂房式储能电站和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实际工程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预制舱式储能电站形式。

3.0.4  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锂离子电池储能厂房、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锂离子电池预制舱、钠离子电池预制舱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不低于乙类,其中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应为甲类;
  2  铅酸/铅炭电池储能厂房、液流电池储能厂房、铅酸/铅炭电池预制舱、液流电池预制舱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3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除上述第 1、2 款外的其他配电建筑、辅助生产建筑、其他设备等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的有关规定。

3.0.5  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及以上的电池储能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对于乙类仓库(1、3、4 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按下列要求划分储能单元:
  1  每个储能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 m2,每个储能单元额定能量不宜超过 5 MWh。
  2  储能单元宜靠外墙设置,其中有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储能单元相互之间及储能单元与周围房间之间应采取如下防火分隔措施:
  1)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4.00 h 的防火墙;
  2)楼板(屋面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 h;
  3)防火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门以及必须开设的观察窗外, 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开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当必须开设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5)防火墙及楼板(屋面板)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

3.0.6  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电池储能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对于丁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3.0.7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8  预制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中的电池储能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制舱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系统技术规范》GB/T 44026 的规定,预制舱式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宜按此标准执行。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0.1  电化学储能电站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站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0.2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8.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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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  电池预制舱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8.0.3 的规定。
表 8.0.3 电池预制舱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电池预制舱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铅酸/铅炭电池、液流电池        15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        20

8.0.4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不应少 2 支,每根竖管最小流量不应小于 10L/s,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喷雾水枪。二层及以上的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8.0.5  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最大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储能厂房、电池预制舱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3.00h;铅酸/铅炭及液流电池储能厂房、电池预制舱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00h;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 1.00h;
  3  其他功能区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

8.0.6  储能电池预制舱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场地内路边均匀布置,间距不应大于 60m
  2  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符合灭火救援要求;
  3  室外消火栓应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并采取防冻措施;
  4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5  配电装置区域附近宜配备直流喷雾水枪;
  6  站区应设置专用消防室(箱),配置消防水带、水枪和消防扳手;
  7  室外消火栓宜具备物联功能,在缺水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报警上传。

8.0.7  锂离子及钠离子电池室、电池预制舱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扑灭明火和抑制复燃的性能。系统类型、流量、压力、喷头布置方式等技术参数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模块级电池实体火灾模拟试验验证。

8.0.8  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联动控制等功能。系统的手动控制阀门应设置在距离其相对应的电池室、电池预制舱外相对安全的位置,且不应小于 10m

8.0.9  电池室、电池预制舱宜设置满足灭火、持续冷却要求的消防给水管路及喷头,在预制舱柜面向救援场地侧外壳外部设置 65mm 消防接口。接口处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注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

8.0.10  安装在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安装在室外单台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独立布置在室外的备用油浸变压器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定,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的有关规定。

8.0.11  储能电站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还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8.0.12  电化学储能电站内建筑物、电池预制舱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和《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51048 的有关规定,电池室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2025-04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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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 12: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和58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 号)、《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确保电化学储能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共由 8 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4 选址及总平面布局,5 建筑防火,6 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通风和防排烟,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导则》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住建局  杭州市临平区住建局  浙江盛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杭州储能行业协会  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北及安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晓东 裘云丹 王晓刚 王晓春 邵  敏 张磊磊 张  谦王海波 黄育斌 吴俊 姜玉娟 朱  勇 沈月勇 张西厢南博文 何长壮 任佳贤 袁佳睿 张  良 方炜杰 蒋文兴  陈卫林 何欣怡 孟宪东 杨俊杰 高 伟 张俊峰
主要审查人:赵利宏 王 健 庄新南 陈济良 林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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