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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杭建消发〔2025〕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我委制定了《杭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审查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0月9日(联系人:何长壮,电话:0571-85254217)
杭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审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尚未完 成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消防设计变更情形
本指引所称消防设计变更,是指对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分为重大变更、非重大变更两种类别。
三、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范围
消防设计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为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三) 给排水专业
1.对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及分区进行变更;
2.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结构形式、有效容积进行变更;
3.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系统增减、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变更。...
(六) 其他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的;
2.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
3.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
4.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5.设计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认定,并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形。
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详细示例,详见附件1。
四、消防设计变更流程
(一)消防设计重大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 防设计重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特殊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出消防设计重大变 更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依法对变更内容重新 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对重大变更内容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 取得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其中,纳入施工图设计文 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上传至“浙江省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 系统”,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技术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 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 汇总表)》;未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如城市 轨道交通、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规定 线下完成技术审查。
3.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消防技术审查合格文件后,应当按规定 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相关申报资料(详见附件3),由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二)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
1.特殊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后,需要进行消 防设计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涉及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核确 认;原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复核情况并出具 复核确认意见(详见附件4)。
2.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及涉 及的相关设计文件纳入消防验收申报资料。其中,纳入施工图设 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验收前将相关 设计文件及复核确认意见上传至“浙江省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 管理系统”。
五、消防设计变更管理要求
(一)消防设计变更文件应由所有相关专业共同审核确认。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消防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变更可执行首次技术审查合格时的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鼓励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全文执 行。
(二)所有消防设计变更在提交变更申请时,应当明确变更 情形。对于难以直接判定属于重大变更或非重大变更的,建设单 位、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单位、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 可报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应加强消防设计变更管理,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殊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重大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审查 合格后方可施工;如发现违法施工情形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 。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详细示例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变更申请表
3.特殊建设工程(重大变更)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非重大变更复核确认意见书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变更详细示例
给排水专业细化举例
1.对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方式、消防水源、服务范围或分区进行变更,例如:
A.对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改变;
B.对消防水源采用市政给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的改变;
C.对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如楼幢)或分区进行的改变。
2.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位置、结构形式、有效容积进行变更,例如:
A.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位置的重大改变;
B.对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结构形式的改变,如采用钢筋混凝土、热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等建造 ;
C.对消防水池或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进行改变。
3.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系统类型、系统增减、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变更,例如:
A.对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类型进行改变,如水喷雾灭火系统变为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变为气体灭火系统等;
B.涉及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增加或减少,如新增或取消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C.对重要的系统参数进行改变,如对系统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量等进行改变。
其它细化举例
1.各专业变更引起其他专业重大变更的,例如:
A.暖通专业配合水专业调整,新增或减少事故后风机的。(仅参数的调整为非重大变更)。
2.改变易燃易爆场所消防设计的,例如:
A.改变对爆炸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的;
B.暖通专业配合调整防爆场所通风设计的,如将原自然通风防爆,改为机械通风防爆,或反 之 ;
C.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保护级别和组别进行改变的;
D.对燃油燃气管道中自动切断阀的联动控制进行改变的;
E.有泄爆要求的建筑改变泄压设施设置的。
3.改变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
4.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5.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单位等单位认定,并报经建设主管部门专家组 判定属于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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