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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团体标准或标准图集能否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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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6 19: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修订)》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46号内容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内容
12.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13.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58号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内容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2025修订版)》公告2025年 第59号【内容
2.3.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应视为无效。团体标准、工程设计图集一般也不宜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尊重设计自主权,以国家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地方规定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未明确且无安全隐患的设计内容,其合理性、舒适性等不宜作为审查依据。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4号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施工图出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一致的标准设计(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2025-04》
1.3.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引用标准图集的问题。
答: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简称标准图集)是设计的应用工具,其内容具有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作用。但标准图集对规范标准的示范、解释不是唯一的,未按标准图集设计的不能判定为违反规范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具体情况有:
  1)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均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或编制单位已出替代的标准图集,则该标准图集不得使用。
  2)如果标准图集所依据的部分规范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则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符的相关内容视为无效。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得简单地照搬图集,标准图集的节点索引应与项目节点一一对应。如参见标准图集中的节点,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将不同做法和需要修改的部分进行说明;说明不清时,应绘制节点详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0118修)》链接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复;
(三)满足本自治区自然条件和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
(四)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要求;
(五)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通过鉴定、评审并推广应用;
(六)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所有人许可。

第十条 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标准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低于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修订或者废止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由社会组织自主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并实施。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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