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6530|回复: 1

[相关政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13 10: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04月06日 10:45来源:新法规速递[发表评论]
大河网讯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1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办发〔2003〕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
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
   

中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有效地遏制了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势头。但是,近几年由于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又出现了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再次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了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七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21:06 , Processed in 0.070242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