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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高规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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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前一段网友争论的几个焦点问题,我今天打电话咨询了高规编写组的黄德祥黄工(小楠同志提供的号码)。
1)高规7.2.2的表格没有随3.0.1改变而变,因为这次修改仓促,只是局部修改,下次再改。

2)商住楼的概念还不成熟,争议主要集中在住宅和商业营业厅的比重问题,也是因为时间短没下定论,造成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还存在争议,他们的意思商住楼应该按公共建筑考虑,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其火灾延续时间为3个小时。但是商业场所比重很小的话,这类高层水量也可以按2小时计算。如何定这个量,应该由地方消防局把握。

3)商住楼消防水箱贮存水量,他们的原则是根据十分钟先算,一般算多少是多少,如果小于规范的最低档,就取最低档,这和我以前理解的不一样。我就问,有地下车库,有公建的商住楼消防水箱体积取12吨行吗,他又说允许。

4)高规7.3.4消防车消防水泵吸水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到最低液位高度。我查了一下国内各种专业消防车消防泵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他们大都在7米-8米之间,所以他们解释的有一定道理。

5)7.6.6.1高规规定设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是指:有湿式报警阀的普通闭式喷水灭火系统,
因为当着火的时候,所有的油汽开关全都关闭,这类灭火系统能达到扑灭火灾的作用。当然了,如果有选水喷雾的也符合规范,这种形式从保护设备上来讲,还是比较合理的。由于时间仓促,后边条文解释没有改变。

6)7.4.6.5 的1.00MPa的含义,应该是包括稳压装置的压力。
另外关于建筑高度的室外地面标高问题,我忘了问了。但我记得听过一讲座,有一个专家是说应该从消防车能停靠的最不利考虑处考虑。

源自《网易给排水》http://www.co188.com/neteaseivp/office/index.jsp?w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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