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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商业网点,商场设喷淋的问题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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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3: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网点,商场设喷淋的问题

主要讨论高层住宅建筑中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商场设喷淋的问题。

看以看一下高规对此的描述: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公共活动用房;
    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3 自动扶梯底部;
    4 可燃物品库房

这里住宅的定义在前一篇文章中已有叙述。公共活动用房是指:

五、公共活动用房主要指下列场所:
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
2.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3.旅馆、医院、图书馆、老年建筑、幼儿园;
4.可燃物品库房。

得出: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下部不管是网点还是商场,均要设。         
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下部不管是网点还是商场,均要设。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商住楼)要设,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网点不在其列,可以不设
转自秋风的空间http://www.uushare.com/group/10034/topic/2403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不同意你结论中的第二个观点“.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下部不管是网点还是商场,均要设。”
下面是你自己上一篇文章中的话:
第一个问题: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从起定义看以看出,即是下部是商业厅,或网点上部的住宅仍是住宅。普通住宅仅相对于空调和装修档次而定的住宅。

这句话本身也有错误,因为下部是商业营业厅的住宅属于商住楼,商住楼是公共建筑,不应归于普通住宅类,详见高规3.0.1条。而带底层商业网点的住宅可以归于普通住宅,属于居住建筑。

那么按照7.6.2条,普通住宅是做为一个整体来表述的,所以带网点的一类高层住宅,不用设喷淋。其下面的网点也不用设。

当然,在杭州的实际情况是,有些区在网点都设了,不管是一类还是二类,有些区都没有设,各类做法都有。主要原因是设计人员的认识不一致、消防建审部门的人认识也不一致,在2006年建规学习的时候,我问了规范编制组的王渭云老师,他的答复是,一类带商业网点的住宅,不用做喷淋。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浙江省明文规定了商住楼的上部住宅部分不用设置喷淋。(公共走道也不用设) ,详见浙江省06消防会审纪要。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人的回复: 11月3日 09:15
我有一个统计,你看一下,给点补充!非常感谢!
1.浙江100米以下的商住楼住宅部分不设喷淋。
2.东莞商住楼中走道要设,除非很小的面积。
3.深圳当小于100米时不设
4.江苏不管多少面积商住楼中住宅走道要设。
5.河北均按普通住宅考虑,不需要设。
6、安徽省黄山等地区的商住楼住宅部分不用设喷淋。但合肥市消防部门要求设。
7、上海100米以下的商住楼住宅部分不设喷淋。可详见其地方标准DGJ08-94-200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住宅建筑规范》9.6.2 :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住宅一般按2.8~3.0米层高,35层及以上均是100米以上的了。
此时才需要设自喷。
高规和住建规应该是一致的  

主人的回复: 11月3日 09:25
住建规说的笼统。也不说是哪里设。所以还要看看高规的要求。一般来说不需要在户内设。 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此年国内建筑发展很快,有很多的新的复合型建筑类型大量出现,高规和建规均不能明确。比如昨天我去开会,就碰到一例:底层为架空层,上面30层住宅,但地下一层为大型超市,地下二层为地下车库,此建筑如何认定。会上包括各类专家(含消防部门)就有三种说法:1、普通住宅。2、商住楼。3、综合楼。还有人认为应该分开按两个建筑论定,并分别以不同规范设防,下部按普通住宅,下面套地下建筑。  

主人的回复: 11月3日 09:17
你怎么看?我认为就是普通住宅。 删除我的回复: 11月3日 09:37
我认为应该套商住楼,因为商场设在地下比设在地上更危险,无论是从疏散、灭火、防排烟……,对上部的影响比设在地下也更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楼上的观点,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就是普通住宅不是商住楼。还有第二个问题,地上按普通住宅,地下按地下建筑执行GB50016-2006和车库及商场规范。  

主人的回复: 11月3日 15:29
我在青岛就做了这么一个工程,地下二层是车库,设备用房,防空地下室(部分)。地下一层是部分车库加大部商场。不过他的上场跟一楼是联通的。另外地上二层以上是办公楼。当时地下是按幸福人生说的考虑,地上按综合楼来考虑的。如果其他部分全部全部在地下,就可以执行建规。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提一种类型的建筑,一个小区,下面是大地盘地下车库,上方均为十几栋多层住宅(无任何高层),上下均以楼梯连通的(方便住户直接停车后回家)。
问题一:整个小区按单幢考虑还是按多幢考虑设防?
问题二:地上部分多层住宅(6层以下)是否要做消火栓?  

主人的回复: 11月5日 23:16
刚刚看到。这几天比较忙。呵呵。
你说的这种情况该让建筑来定性。哈哈
不过我的看法:地下室不管怎么做,建筑一定考虑了防火及疏散,具体我可以明天有时间再给你补充有哪些措施。
所以,如果上面的建筑之间满足防火间距,可以不考虑地下室的影响,按单栋考虑。
第二个问题.7层以下不用考虑消火栓。灭火器可以考虑设置。 删除我的回复: 11月6日 09:37
如果没有该地下室,不设消火栓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有了地下室以后,根据建规8.4.3.1条:“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建筑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似乎就规反了。
当然,类似工程的实际做法基本上都没有在上面的多层中设消火栓,但是这就存在一个“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可以钻规范这个空子?规范1.0.2注2: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而8.4.3.1条:“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建筑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应该是地上部分

既然地下室不算层数,地下室里消防跟喷淋可以根据其使用性质(车库,商场,人防。。。)来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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