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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交流] 高规1.0.3条文说明和高规2.0.17条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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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9: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高规1.0.3条文说明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09: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点明显矛盾,
在2006年的建规和高规培训中,问及此问题,与会专家说,1.0.3条有问题,应删除其有关“首层”字样。以2.0.17条为准。
个人理解:1.0.3条文说明,其二层指的是二层为一块整板,利用共同的疏散楼梯,而不是每小间一、二层打通,自有楼梯的商铺。
发表于 2010-1-22 1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同楼主的意见
底层商铺,面积不大于300平方,可以以铺内楼梯与二层连接,认定为住宅楼。

如果二层商业网点以走廊、公共楼梯疏散至室外,认定为商住楼。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0: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06纪要的内容: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不谈层数,用高度来限制,避免了矛盾,同时也谈及了人员疏散,考虑到网点与商住楼人员疏散的不同差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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