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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试行)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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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8: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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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1  消防给水

4.1.1 由专用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4.1.2 附建式地下室,当具有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4.1.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按3.0h  计算; 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标准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根据组合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建筑体积,按照公共建筑体积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4.1.4  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办公综合楼等使用功能相对单一的高层公共建筑,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h 取值

4.1.5  平战结合地下室的消防设计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

4.1.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1000m3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两座水池每座应有独立的池壁。 当为装配水池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用于操作检修;当为钢筋混凝土池壁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须满足施工要求。

4.1.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当设置有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当消防水池为两格(或座)时,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格(或座)水池都连接

4.1.8  消防水池的最高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上 100mm 设置,最低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下100mm 设置。

4.1.9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设置∶ 当采用立式消防水泵时,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消防水泵的最高吸水管管顶; 当采用卧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高卧式水泵泵轴 ; 当采用长轴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长轴泵的最低一级叶轮

4.1.10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4.1.11 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在第二避难层及以上每隔一个避难层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4.1.12  水泵接合器与所保护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40m

4.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2.1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同一防火单元内的室内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宜小于5m。 不在同一防火单元的消火栓布置 间距不受此条限制。

4.2.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分层水平环网布置时,除规范明确可以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外,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2.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大于0.50 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4.2.4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 其它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防火分隔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2.5  室内消火栓箱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

4.2.6  机动车库内的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并应确保车辆正常停放状态下消火栓箱的开启和使用

4.2.7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当住宅公共部位的室内消火栓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设置 轻便消防水龙

4.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 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可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设置部位 。

4.3.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跃层住宅建筑,若户内为一个防火单元,则其户内喷淋系统可从同一个水流指示器接出喷淋支管 。

4.3.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扶梯时,应在自动扶梯最下层底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5  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储油间可设置悬挂式灭火设备等其它自动灭火设施,配电控制室按严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4.3.6  室内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  中危险级Ⅱ级,持续喷水时间1.0 h ,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计算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 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 只, 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14  只。

4.3.7  建筑屋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机房,当外部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其它自动灭火系统替代

4.3.8  喷淋末端试水装置排水可就近排入污水池、集水坑、 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但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及排水管管径应满足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

4.4   其它灭火系统
4.4.1  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超高层住宅按严重危险级配置

4.4.2  医院内的 MRI 室 、CT 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可不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4.4.3  除重要的多层公共建筑外,设置在其它多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4  机动车库应按  A 、B 类火灾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机动车库、停车场应按 A 、B 、E 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的相关规定;
2 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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