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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烂尾楼”相关设计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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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6 10: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 号
三、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
(四)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后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停工超过一年但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可凭施工(或监理)合同解除协议、 仲裁裁定书或法院判决书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终止(或中止)施工报告。发证机关核实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或中止)手续。
      施工许可注销(或中止)手续办理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解除项目关联。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原有人员;原有人员不能到位的,相关单位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条件配备人员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五)对于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所列明的条件。对于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原施工单位的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已完成的工程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六)对于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已完工的项目,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对于未完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所列明的条件。其中第四项“已经确定施工企业”,要求对于未完成部分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需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第六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完成的工程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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