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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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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14: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链接2】强制性条文:
3.1 一般规定
3.1.4(原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原强)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原强)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原强)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 系统设置
3.2.7(原强)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原强)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1(原强)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原强)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原强)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8(MPa,绝对压力)。
2. Pc ≥Pm/2   (MPa,绝对压力)。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原强)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3.4.3(原强)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1(原强)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原强)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4 系统组件
4.1.3(原强)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原强)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8(原强)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10(原强)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 操作与控制
5.0.2(原强)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4(原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8(原强)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6 安全要求
6.0.1(原强)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3(原强)防护区的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原强)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6(原强)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原强)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原强)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6.0.10(原强)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发表于 2017-11-8 14: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4(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3.1.16(强)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 系统设计
3.2.4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
3 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条文说明】防护区的划分,是从有利于保证全淹没灭火系统实现灭火条件的要求方面提出来的。
不宜以二个或以上封闭空间划分防护区,即使它们所采用灭火设计浓度相同,甚至有部分联通,也不宜那样去做。这是因为在极短的灭火剂喷放时间里,两个及两个以上空间难于实现灭火剂浓度的均匀分布,会延误灭火时间,或造成灭火失败。
对于含吊顶层或地板下的防护区,各层面相邻,管网分配方便,在设计计算上比较容易保证灭火剂的管网流量分配,为节省设备投资和工程费用,可考虑按一个防护区来设计,但需保证在设计计算上细致、精确。
对采用管网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的划定,是沿用了我国国家标准《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的规定。根据应用的实际需要稍有扩大。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其药剂用量是其它气体的1/5左右,又是固体常压储存,在体积重量上轻巧了许多;在多台联动方面,采用电信号直接启动多台装置,有效地提高了可靠性,为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较多台数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提供了可能。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面积和容积的规定是参考GB50163-92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热气溶胶技术的现状确定的。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1的规定取值,惰化浓度可按本规范附录A中附表A-2的规定取值。本规范附录A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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