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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7 13: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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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1.2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7.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7.2 消防水源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
7.2.1消防水源的选用形式及其供水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a)按照设计文件,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b)采用市政供水时,核查市政进水管数量,以变径后的最小管径确定为进水管的管径;
c) 采用天然水源时,检查取水口,查验枯水期水文资料,保证其水质、水量要求,保证率不应小于97%;
d)采用消防水池时,按7.2.2规定的验收方法检查。
7.2.2 室内或室外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和补水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污染措施。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水池有效容量;查验消防水源防污染、不作他用措施和补水措施的可靠性。
7.2.3 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取水栓或取水井, 其尺寸应满足消防车取水、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现场测量取水口(井)与建筑物的(水泵房除外)距离,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小于5m,其它建筑不宜小于15 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7.2.4取水口或取水井处应有供消防车停靠取水的场地;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车从水池吸水的连接口时,两个连接口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车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查验取水措施的可靠性。消防车通过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的,现场测量水泵进水口到水池底的垂直高度不得超过6 m。
一般项目
7.2.5 室内或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井和取水栓应有明显的固定标志,取水口宜设有防止杂物进入的防护措施。
验收方法:现场全数检查。取水栓应设置明显标识,区别于室外消火栓。
7.3 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7.3.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及其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查验变径后的最小管径。
7.3.2 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核实室外消火栓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L/s~15L/s计算,距离保护对象5m~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b)现场核实室外消火栓压力,随机抽查1~2处室外消火栓进行放水试验,检查出水流量和压力。
7.3.3 室外消火栓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一般项目
7.3.4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消火栓四周应无影响取水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现场测量室外消火栓与路边、建筑外墙距离;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现场测量消火栓与防火堤或防护墙的距离。
7.3.5 室外消火栓设置形式、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7.4.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
7.4.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数量、管径、消防竖管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火栓平面布置合理,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如规范规定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从其规定。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给水管数量、管径;
b)检查测试试验消火栓压力;
c)现场核查室内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数量,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户门直接开向楼梯间的单元式或塔式居住建筑可按上下层的室内消火栓计数,其它建筑按同层室内消火栓计数。
7.4.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消防水泵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消防水泵启动性能,记录启泵时间,消防水泵应在30s内启动,核查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的连接。
7.4.4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储水量、补水设施、水位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水箱有效容量,查验水箱进、出水阀门、液位显示,水箱的出水管止回阀的安装情况。
7.4.5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时,需设置增压设施的,应设置增压泵,其流量、扬程以及气压罐的容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系统稳定可靠。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 核查增压泵、气压罐的铭牌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核查气压罐有效容积;
b)现场测试增压泵、气压罐功能。当系统压力降低到设计启动压力时,泵应正常启动;系统压力到达设计压力时,泵应自动停止;当消防主泵启动时,泵应停止运行,观察压力表的指示压力及稳压情况。
7.4.6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供水分区最有利点和最不利点室内消火栓测试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需要设置减压设施的室内消火栓,应当核查减压后的出水压力,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1处。
7.4.7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a)现场检查试验和检查用室内消火栓压力,检查室内消火栓稳压系统功能;
b)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停消火栓泵1-3次;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查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且不得少于3处,总数少于3处的全数检查。
7.4.8 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一般项目
7.4.9 若采用串联消防供水系统,当设有中间消防水箱时,消防水应能进入中间串联消防水箱,其容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
7.4.10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供水畅通,便于消防车使用。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a)现场核查水泵接合器数量及位置,按室内消防用水量10L/s~15L/s核查水泵接合器数量;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宜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b) 核查供水试验报告或现场进行供水测试,水泵接合器供水应畅通,标志应完整、明显永久、安装牢固、服务楼层明确。
7.4.11消火栓箱体安装应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四周与墙体之间空隙填塞密实,栓口的出水方向向下或与墙面垂直,栓口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便于水带连接。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栓口安装不得影响使用;要求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得破坏墙体的耐火极限。
7.4.12消火栓箱内的水带、水枪、接口配置齐全,水带绑扎牢固;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
7.4.13 高层民用建筑的屋面和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其它建筑平屋顶上装置的带压力显示装置的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主控项目
7.5.1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应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门应符合相关要求;
b)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c)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
d)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7.5.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消防水泵应与动力机械直接连接。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测试水泵启动时间。
7.5.3消防水泵的功能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下列方法进行功能测试:
a)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开启消防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水泵转换正常;
b)消防控制中心手动启、停消防水泵,水泵应能正常启、停;
c)消防水泵房现场应能启、停消防水泵;
d) 设有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7.5.4 消防水泵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般项目
7.5.5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a)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可不设置备用泵;
b)除高层民用建筑外,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或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7.5.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5.7 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规格及水泵进出水管路上阀门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5.8消防水泵房应设有排水设施。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数层(防火分区)全数检查。
7.6.2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a)检查每一个报警阀组压力最不利点末端试水装置,测量工作压力和流量;
b)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量,查验水箱进(出)水阀门安装、液位显示、水箱出水管止回阀设置情况;
c)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d)规范规定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现场核查气压设备的有效容积及稳压情况。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满足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
7.6.3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配置不同规格备用喷头。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喷头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设置场所。按设计数量不少于10%抽查,且不应少于40个,总数少于40个的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抽查应当涵盖喷头选型不同的场所。
7.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开启喷淋泵的放水阀,启动主泵,待主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喷淋泵应能正常运转;
b)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 延时后压力开关动作,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启动喷淋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喷淋泵动作信号;
c)消防控制中心远程以及水泵房现场启、停喷淋泵,泵应正常工作,并显示喷淋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d)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灭火系统功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联动功能应按报警阀总数全数检查信号反馈情况、响应时间以及水泵动作情况。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泵以及水泵房现场启泵每台各试验1~3次。
7.6.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管径及连接方式,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
7.6.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一般项目
7.6.7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不少于5%抽查,且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7.6.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放水装置的设置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便于检查及排水操作。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全数检查,放水装置按设计数量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处,少于5处的全数检查。
7.6.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设置及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报警阀及其控制的喷头数量;
b)现场检查报警阀的功能。打开系统末端放水装置,测试报警及喷淋泵的启停等功能;
C) 现场检查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其压力不应小于0.05MPa,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7.6.10报警阀组保护的区域或楼层应标识清楚,压力表显示正常,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6.11 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其它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6.12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流指示器、闸阀、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减压孔板、节流管、排气阀等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压力开关、止回阀、减压阀、泄压阀,合格率应为100%;闸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排气阀等按设计数量不少于30%抽查,且不应少于5个,少于5个的全数检查,合格率应为100%;水流指示器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置,当报警阀组仅控制一个楼层的一个防火分区且不超过报警阀组控制喷头数时,可不设置水流指示器。
7.6.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供水畅通,安装位置便于消防车使用。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a)现场检查水泵接合器数量,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按10L/s~15L/s计算;
b)查验试水报告或现场作供水试验,检查安装位置,水泵接合器供水应畅通,标志应完整、明显永久、安装牢固、服务楼层明确。
7.6.14 管网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隐蔽工程记录,现场检查安装情况。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3处。
7.6.15 喷头表面不得有装饰涂料等附着物,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个。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的5%抽查喷头表面情况,且不少于20个。核查喷头备用数量。
7.6.16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采取防护措施。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应加设防护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7 水喷雾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7.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设计文件,全数检查。
7.7.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喷头选型及其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记录,检查喷头的安装间距。
7.7.3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系统调试资料,进行现场试喷。
7.7.4 水喷雾系统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应设过滤器。水喷雾系统给水管道上应设置泄水阀、排污口。
验收方法:资料检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及产品有关质量证明文件,过滤网材质,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目/cm2~4.7目/cm2。
7.7.5水喷雾灭火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开启消防水泵的试水阀,启动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泵运转正常;
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开启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
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
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在系统响应时间内,雨淋阀动作,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水泵、雨淋阀动作信号。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情况以及水泵动作情况。
7.7.6 水雾喷头、雨淋阀组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7.7.7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管径及连接方式。
一般项目
7.7.8水喷雾灭火系统管道上设置的减压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减压措施。
7.8 水幕系统
主控项目
7.8.1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8.2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及其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8.3 水幕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启动消防水泵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水泵运转应正常;
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应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应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雨淋阀打开,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1~2组水幕,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及水泵动作情况。
7.8.4水幕系统的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般项目
7.8.5 水幕系统管道的材质、管径及其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管径及其连接方式。
7.8.6 水幕喷头安装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实际安装数量不少于5%抽查。
7.9 雨淋系统
主控项目
7.9.1 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9.2雨淋系统喷头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9.3 雨淋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启动消防水泵主泵,待泵运行平稳后,模拟主泵故障,备用消防泵运转应正常;
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c)在现场手动启动雨淋阀,系统能正常启动运行,消防控制中心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d)接到火灾报警控制信号或其它火灾传输信号后,雨淋阀打开,水力警铃发出鸣响,压力开关动作,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控制中心显示显示雨淋阀、水泵动作信号;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1~2组,每项功能测试1~2次,检查信号反馈情况以及水泵动作情况。
7.9.4雨淋系统的组件等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般项目
7.9.5 雨淋系统喷头安装间距以及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设计数量不少于5%抽查,且不少于20个,少于20个的全数抽查,允许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7.10 泡沫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10.1 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及检测报告,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7.10.2 泡沫液的选型、供给强度、储液量、储水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核查施工记录及有关产品资料,现场检查泡沫液储量。
7.10.3动力源、备用动力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切换功能正常;动力源和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运行正常。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a)对照消防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及现场设置情况;
b)现场分别以手动和自动方式对主、备用动力源进行切换试验,并观察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7.10.4泡沫灭火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最不利点出泡时间不宜超过5 min,系统功能应正常;
b)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最不利点的防护区,进行一次泡沫喷射试验,当系统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自动的方式进行泡沫喷射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系统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系统功能正常。
7.10.5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泡沫供给速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泡沫喷射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及有关产品资料,按7.10.4试验方法进行喷泡试验,核对混合比、发泡倍数及供给速率。
7.10.6 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组件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查看其规格、型号。
7.10.7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一般项目
7.10.8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及管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防腐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施工记录,管道及管件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现场抽查5处管道及管件的安装情况。
7.10.9泡沫消防泵及控制柜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阀门启闭状态和控制柜仪表、指示灯工作状态。
7.10.10泡沫液贮罐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泡沫液储罐安装位置和高度,罐体及配件防护措施设置。
7.10.11 比例混合器(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安装记录,现场启闭阀门应灵活,压力表显示应正常;比例混合器(装置)、管道过滤器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
7.10.12 泡沫产生装置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总数不少于10%的比例现场抽查吸气孔、发泡网及泡沫喷头安装情况,如为固定式泡沫消防炮应检查其安装情况。
7.10.13 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现场抽查1~2处泡沫消火栓,检查阀门启闭情况,栓口方向及栓口距地面高度和标志情况。
7.10.1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压力开关、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液管道、管道过滤、水泵、泡沫液泵、给水管道涂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宜区别于其它消防设施。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检查各设施及管道的设置和涂色情况。
7.11 气体灭火系统
主控项目
7.11.1 气体灭火系统及联动设备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调试记录,按GB50263规定测试下列功能:
a)模拟启动试验: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少于20 %检查,且不少于1个;
b)模拟喷气试验: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 套;
c) 模拟切换操作试验: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少于20 %检查,且不少于1个;
d)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 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 套。
7.11.2气体灭火系统的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必要时抽样送检。
7.11.3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部位无漏设、错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系统选型,系统设置位置、用途、防护区的划分、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与现场相符。
7.11.4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等设置情况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记录,对其产品质量、施工方法进行现场判定,必要时抽样送检。
7.11.5 储存装置间的位置、管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7.11.6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查验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7.11.7 灭火剂的选型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一般项目
7.11.8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内其它辅助设施的设置及几何尺寸、开口面积的大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检查防护区设置情况。
a) 现场核查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并与现场实际尺寸面积对照,检查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情况;
b) 核查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和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c)核查防护区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专用呼吸器具;d)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防护区外应设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7.11.9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质量记录,现场检查固定、标志情况。
7.11.10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少于20 %抽查,且不少于1个;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全数检查。
7.11.11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连接方式、泄压装置。
7.11.12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7.11.13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标志清晰,安装位置正确。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阀驱动装置。
7.11.14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设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11.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3处。
7.11.16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
11.1 一般规定
11.1.1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1.1.2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资料应齐全;
11.1.3灭火器的类别、数量应与配置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一致。
11.2 建筑灭火器配置
主控项目
11.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配置数量和保护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a)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当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相容;
b)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11.2.2灭火器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判定产品质量。
一般项目
11.2.3 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11.2.4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11.2.5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便于灭火器取用,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11.2.6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并便于取用;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11.2.7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应无障碍物,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且宜选用发光标志。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设置在室外、潮湿和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和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
12 消防验收判定规则
12.0.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以独立建筑物(建筑区块)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评定。
12.0.2建筑工程局部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局部验收部分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b)局部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它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c)局部验收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d)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0.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评定,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且一般项目80%以上合格,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否则评定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按其验收项目总数合并计算。
12.0.4对于现行规范、标准未作要求而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2.0.5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消防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填写《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建立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12.0.6消防验收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整改,并依据本规范重新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评定为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及时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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