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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公消〔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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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7: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94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

        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 安 部

2013年4月9日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严格落实“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以下简称终身负责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无论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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