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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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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16: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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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1.10条为强制性条文

1 总则
1.0.1 为适应旅馆建筑的发展,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至少设有15间(套)出租客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建筑设计。
1.0.3 旅馆建筑等级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条文说明】原规范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为与国家《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的等级高低顺序相协调,故本次修订改为旅馆建筑由低至高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5个建筑等级,建筑等级的内容涉及使用功能、建筑标准、设备设施等硬件要求。特别要说明的是,旅馆的建筑等级虽与旅游饭店星级在硬件设施上有部分关联,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因为旅游饭店星级是通过旅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分项得分综合而评定的。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8 锅炉房、制冷机房、水泵房、冷却塔等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4.1.9(强)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有严格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条文说明】餐厅、厨房、食品储藏等房间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使用要求。而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易产生楼地面渗漏污染,也需日常检修维护。因此,本条文明确规定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等用房的直接上层。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4.1.10(强) 旅馆建筑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不应设在变配电室等有严格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条文说明】变配电室等房间有严格的安全运营环境要求。水能传导电,如果有水房间在其直接上层难免产生隐患,因此,设计时应避免将有水房间布置在其上方。有的设计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或双层楼板但夹层中人员无法进入并没有排水处理渠道的,也是不可取的。本条文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旅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的用水水质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生活饮用水供水水源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有要求时,应根据水源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情况进行整个室内给水系统的水质软化;
2 经软化后的水硬度不满足厨房洗碗机、玻璃器皿洗涤机、制冰块机、洗衣房洗衣设备对给水的总硬度(以碳酸钙计)的要求时,应进行二次软化。

6.1.2 旅馆建筑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内功能的划分和当地供水部门的水量计费分类等因素,设置相应的生活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
2 旅馆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
JGJ62-6.1.2.png
注:1 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淋浴间、洗衣间及公共卫生间用水;二级旅馆建筑用水量除一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外,还含客房卫生间用水。
  2 三至五级旅馆建筑用水量含公共部分的公共卫生间用水。
  3 表中数值不包括职工用水。
  4 二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可取上限值,缺水地区宜取下限值。
  2)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游泳池、洗浴中心、室内水景、汽车冲洗及职工等用水定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
3 给水设计应有可靠的水源和供水管道系统,当仅有一路城市引入管或供水不满足设计秒流量或压力要求时,应设置生活贮水池(箱)或加压供水设备;
4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用水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超过0.15MPa;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卫生间选用特殊卫生器具时,其配水点静水压不宜低于0.2MPa;
5 二次加压给水的水泵房和水池(箱)间应为独立的房间,并应环境良好、便于维修和管理,不应与客房和需要安静的房间毗邻;水泵房及设备应采取消声和减振措施;高层建筑的加压给水泵出水管应采取消除水锤措施;
6 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建筑物内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和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规定;
7 设有直饮水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的规定;
8 设有游泳池及洗浴中心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和《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的规定;
9 客房、洗浴中心、厨房、洗衣房等供水管网应各自分开设置,并应分设水表计量,高级套房宜设独立的管道系统;
10 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冲厕、冲洗、汽车与地面及绿化浇洒等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用水对象的要求,其管道应有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饮用水管道相连接。

6.1.3 旅馆建筑应设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最高日生活热水(60℃)用水量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客房最高日生活热水(60℃)用水量
JGJ62-6.1.3.png
注:厨房、洗衣房、理发室、洗浴中心和职工等热水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确定。
2 生活热水系统的划分应与生活给水系统相一致;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应设全日制集中热水供应;一级和二级旅馆建筑宜设定时制集中热水供应或局部分散热水供应;
3 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
4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配水点冷水、热水压力平衡,应设干、立管或干、立、支管循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5 热水配水点供水温度不应低于50℃,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0s,四级、五级旅馆建筑用水点热水出水时间不应大于5s;
6 冷水给水未按第6.1.1条第1款进行软化时,应根据冷水水质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

6.1.4 旅馆建筑饮水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至三级旅馆建筑宜设开水供应装置;
2 四级和五级旅馆建筑除应设开水装置外,还宜设管道直饮水供应装置

6.1.5 三级至五级旅馆建筑宜设洗浴、洗涤等优质废水净化回用系统,回用中水可用于冲洗地面和绿化等。

6.1.6 旅馆建筑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五级旅馆建筑客房卫生间排水宜设分流系统,其他旅馆建筑应根据洗浴废水的回收方案选择合流或分流系统;
2 厨房排水应为独立排水系统,并应对油脂进行回收及处理;
3 客房卫生间排水系统宜采用通气立管排水系统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6.1.7 旅馆建筑雨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应设独立管道系统排除;
2 高层及超高层旅馆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管接入室外雨水检查井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6.1.8 旅馆建筑屋面雨水和硬化地面的雨水宜进行控制与利用。当进行收集回用时,宜用于绿化、冷却塔补水等。雨水控制及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规定。

6.1.9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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