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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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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4: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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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洁净手术部洁净用房应按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细菌浓度分级。

3.0.2 洁净手术室的用房分级标准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洁净辅助用房分级标准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

注:1 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 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洁净度级别比手术区的可低2级。

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10  给水排水
10.1  -般规定

10.1.1  洁净手术部内的给排水管道均应暗装,应敷设在设备层或技术夹道内,不得穿越洁净手术室。

10.1.2  管道穿过洁净用房的墙壁、楼板时应加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10.1.3  管道外表面存在结露风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外表面应光滑且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手术室造成污染。

10.2  给水
10.2.1  供给洁净手术部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B5749的要求,应有两路进口,由处于连续正压状态下的管道系统供给。

10.2.2  洁净手术部内的盥洗设备应同时设置冷热水系统;当由储存设备供热水时,水温不应低于60℃;当设置循环系统时,循环水温应大于等于50℃。

10.2.3  洁净手术部刷手间的刷手池应同时供应冷、热水,设置洗手、消毒、干洗设备。并应设置有可调节冷热水温的非手动开关的龙头,按每间手术室不宜多于2个龙头配备。

10.2.4  给水管与卫生器具及设备的连接应有空气隔断或倒流防止器,不应直接相连.

10.2.5  给水管道应使用不锈钢管、铜管或无毒给水塑料管。


10.3  排水
10.3.1  洁净手术部内的排水设备,应在排水口的下部设置高度大于50mm的水封装置。

10.3.2  洁净手术部洁净区内不应没置地漏。洁净手术部内其他地方的地漏,应采用设有防污染措施的专用密封地漏,且不得采用钟罩式地漏。

10.3.3  洁净手术部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又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附件。

10.3.4  洁净于术部的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设置。

10.3.5  洁净于术室的排水横管直径应比设计值大一级。

12  消  防
12.0.7  洁净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消防设施。洁净手术室内不宜布置洒水喷头。
(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2.0.8  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清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配置气体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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