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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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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9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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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0-5-19 14: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1 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2.3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完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6.6.2 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1.1(强)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天然气管道(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甲)
阻燃电力电缆(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通信线缆(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热力管道(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污水管道(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丁)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采用塑料管等难燃管材(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丁)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戊)


7.1.2 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7.1.3 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1.8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1.9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楼主| 发表于 2020-12-28 15: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5.4.1(强)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5.1.7(强)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
7.1.1(强) 塑料管等难燃管材(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丁);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材(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戊)
6.2.2 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排水管渠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热力管道
4.3.5(强)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强)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6.5.5 (强)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1(强)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电力电缆
6.6.1 (强)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7.1.1(强)阻燃电力电缆(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通信线缆
7.1.1(强)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丙

天然气管道
4.3.4(强)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5.4.7 (强)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1.1(强)天然气管道(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甲)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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