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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2021-03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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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专业
第一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款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的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1.4.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功能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4.2 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1.4.4 保龄球、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 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和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性楼板)。

1.4.5 考虑到足疗店的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客房基本相同,其消防设计应按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执行

1.4.6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配套的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的小卖部等除外。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7 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 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 446 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监狱建筑设计标准》 JGJ446 执行

1.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 年版)附录 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4.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2.0.5 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楼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4.10 摩托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 40 ㎡折算成 1 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 40 ㎡的按 1 个汽车车位考虑。
在其他专项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之前,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第6.1.5条执行。

1.4.1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条涉及的“无窗房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高大的室内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不属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4.0.8条规定的无窗房间范畴;
2 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
2.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2.2 条第 1 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用于汽车疏散且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6m 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挡烟垂壁。(附图 2.1.9)

第三章 防火分区和建筑结构、构造
3.1.3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救援
4.1.7 除中庭外,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开口部位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4.1.1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超过 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且该敞开空间的露天开口部位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
3 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 20000 ㎡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3 条、第 6.1.4 条的有关规定。

4.1.22 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4.1.31 单个面积不大于 200 ㎡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 500㎡的 20kV 及以下变配电房等类似小型设备用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除外),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其疏散门可直接开向汽车库。

4.1.32 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5m 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4.2.1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4.2.16 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 33m 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含地下室)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4.2.19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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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给水
5.1 消防水源

5.1.1 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5.1.2 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以下简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1 条第 2 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 54m。【《水消规》4.3.1-2条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GB50974-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GB50974-7.2.8强】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5.1.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 3.3.23.5.2 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室,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且体积按相应地下部分的体积计算。

5.1.6 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1.7 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 3.3.6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5.1.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10 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1.9 体积不大于 5000 m3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 3000 m3 的甲、乙、丙类仓库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如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确有困难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高于最不利消火栓应不小于 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 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并不小于 450L。

5.1.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4.3.9 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 50~100mm。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 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5.2 消防水泵
5.2.1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安装轴流深井泵的泵房除外),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 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 0.02MPa

5.2.2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5.3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5.3.1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5.3.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5.3.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 0.50MPa 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 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3.5 管径 DN65 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3.7 住宅配套的地下室汽车库,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

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 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 500 ㎡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 I 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2 计算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仅有 1 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8 只,当为 2 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4 只。

5.4.3 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3000 ㎡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析
【浙建设发〔2023〕103 号  专家意见】《指南》第 5.4.3 条不再适用,但对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及其附属教学用房,当其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或者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 3000 ㎡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4 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4.5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5.4.6 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5.4.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干管最大压力可按不超过 1.60MPa

5.4.8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房间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9 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5 其他灭火系统
5.5.1 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设计。地下一层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5.5.2 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变配电所;
2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他变配电所;
3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5.5.3 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附录 D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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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特殊建筑和场所
9.1.1 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报告厅、会议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 400 ㎡,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9.3 “有顶步行街”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
7 “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9.5.1 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 1.0 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9.5.2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本《指南》第9.5.1 条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9.6 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 处;
2 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第 5.5.29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 倍计算;
3 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9.7.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
6 建筑面积大于 2500 ㎡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8.1 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 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屋脊的高度);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2m;
3 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9.8.2 与商业服务网点类似功能的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8.3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 7.8m 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 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防火设计尚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的要求

9.8.4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本《指南》第 9.8.1 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20 ㎡时,该层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
2 教育培训机构、棋牌室用房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时,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喷淋局部应用系统,其保护区的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1000 ㎡,从消火栓系统接管时消火栓系统的流量应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流量。

9.8.5 如有部分商户拆除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分隔墙(造成单个商铺建筑面积大于 300 ㎡),引起建筑类别改变,该建筑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来定性,适用相关规范条文。

9.8.6 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 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9.9 汽车 4S 店
汽车 4S 店整体应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可组合或贴邻建造,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应不小于 4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9.10.2 为确保在机械应急启动时,消防水泵在报警后 5.0min 内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与消防水泵房的行走距离不宜超过 180m
发表于 2015-6-4 12: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7〕89号【内容(作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内容(作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4〕30号【内容(作废)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研讨会纪要》【内容(作废)
《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建设发[2007]36号【内容(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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