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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2019-10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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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0: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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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png 1.0.3-2.png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6.1 给水排水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 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分析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

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条文说明】消火栓箱暗装,使得室内整洁美观。有条件时,消火栓系统管道也应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器具箱内并放置在明显且不妨碍通行处。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6.1.12A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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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22: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29日


6.1  给水排水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供水总进口管道上可设置紫外线消毒设备。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3A  消防水池、各种供水机房、各种换热机房及变配电房间等不得与婴幼儿生活单元贴邻设置。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制备热水时,热水温度低于60℃的系统应设置辅助加热设施。

6.1.12A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中水系统。

6.1.12B  托儿所、幼儿园不应设置管道直饮水系统。

abbr_a4529c43f55d9b85038216c46059b4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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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修订

 楼主| 发表于 2022-12-5 16: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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