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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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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9 0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为《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老版内容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001.png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002.png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004.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3: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发表于 2020-4-28 18: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2016       2016 -12 -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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