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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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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3 10: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新版消防技术规范也将陆续批准实施。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版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执行新版规范。

二、按原执行规范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审核或者备案时适用的规范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三、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

四、新版规范实施之日前依法正式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执行规范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

五、按原执行规范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执行新版规范;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确有困难无法整改的,经支(大)队集体议案同意后,方可按照原审核(备案)时的规范执行。

六、按原执行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内部装修工程(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除外)可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验收(抽查)同意时的规范执行;其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的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的,鼓励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其余消防设计严格执行新标准。此条内容参见总队《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公消办〔2014〕178号)。

七、按原执行规范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原执行规范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5月15日



关于明确消防审批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公消办〔2014〕178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针对“装修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改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前置问题以及新老技术规范适用问题”,总队在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有关人员专题研究,明确了具体做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三、关于新老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
(一)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执行新标准。

(二)按原标准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审核(抽查)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标准,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按原标准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原标准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按原标准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其内部装修工程(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除外)可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原验收(抽查)同意时的标准执行;其结构体系、荷载改变以及功能变更的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其余消防设计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上述所指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均按正式受理申请材料时的标准执行。

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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