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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嘉兴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嘉建委城〔2016〕1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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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21: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嘉兴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5 号)精神,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
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5]16 号) ,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严格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嘉兴市城乡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规发[2016]126 号)要求,各县(市)
要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于 2016 年 10 月底前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工作
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城市规划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面执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管控流程详见附件一) 。尚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落实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 对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鼓励并引导其全面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全面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指标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未编制完成或未覆盖的情况下,可参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相关指标执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指标具体按以下要求进行管控:
1、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内容, 项目业主提交评审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专篇深度要求详见附件二) 。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方案评审时,应邀请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有条件的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一并参与评审。凡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内容深度和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修改完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2、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 施工图审图中介机构应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作为设施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具体审查内容详见附件三) ,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审核结果,作为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依据之一。
3、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建设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绵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设计要求,做好项目内海绵设施的施工建设工作。
4、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规划核实内容,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指标进行专项核实, 项目业主提交的专项验收材料应包含海绵城市竣工实测实量资料(具体测量内容详见附件四) 。
5、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海绵设施建设实践。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镇村。

三、积极做好海绵设施维护养护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海绵设施的维护,建立设施移交清单,明确移交内容;落实养护专项资金,做好专业养护工作。
积极倡导海绵设施信息化管理。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海绵城市养护信息平台,做好设施动态跟踪评估工作。

四、认真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培训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专业广、工序复杂,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海绵城市相关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服务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我委将在全市范围内,组建海绵城市技术专家库,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专家服务和技术支持。

附件一: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流程
附件二:建设工程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编制大纲(试行)
附件三: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内容(试行)
附件四:建设工程海绵城市竣工实测实量内容(试行)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嘉兴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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