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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市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甬建发〔2016〕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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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管理,建立绿色建筑设计的统一标准,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结合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 33/1092-2016)、《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相关内容,我委组织编写了《宁波市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示范文本),现批准发布,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所提出的各项指标和具体措施,确保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施工图的绿色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细则的规定。

二、本专篇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的施工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替代原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篇,并涵盖《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的内容),对于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可供参考。

三、本专篇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采用蓝图形式,编制于各相关专业施工图文件中。

四、从2016年10月1日起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材料,应同步报送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五、为做好衔接,顺利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工作,设一个月的过渡期(2016年10月1日-30日)。过渡期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图审单位可视实际情况,延用原有的审查格式。

六、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应同步提供:按规定所需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或建筑节能登记表)修改稿(终稿)、专家审查意见、“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结论”。未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八、本专篇对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因建筑情况差异较大,在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取舍。如有设计内容在本示范文本中未能涵盖的,可自行添加补充。如遇政策文件有更新,应自行采用现行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在执行过程中,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版或书面形式提交市住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本专篇示范文本可在宁波市建筑节能网(http://www.nbjzjn.com/)下载。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松下街595号,邮箱:kjc1606@163.com
电话:0574-8719103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9日
来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规文件-住建委文件
宁波市建筑节能网(http://www.nbjzjn.com/

2016宁波给排水(公建).d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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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波给排水(居住).d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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