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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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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4: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制性条文
9.2.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7.3.6 风机和水泵房、泵组及引出管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条文说明】从源头入手是最有效的降低振动和治理噪声的方式。因此,给水泵、风机设置减振装置是降低振动、减弱噪声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水泵房、风机房以及管道井的有效密闭,提高水泵房、风机房和管道井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水泵机组运行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其给水泵房应采取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采取隔声吸声处理。
尽管在加压泵房内采取了减振防噪措施控制和消除了部分振动和噪声,但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有低频噪声的可能,因此,生活加压泵房宜独立建造或设于主体建筑以外的位置。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2 生活热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9.1.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9.1.4 住宅建筑内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9.1.5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9.2 建筑给水排水
9.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中的相关规定。

9.2.2 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属户内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

9.2.3 水表应设置在方便观察、不易冻结、不易受损、不易被液 体或杂质淹没的位置。

9.2.4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9.2.5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9.2.6 城镇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住宅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2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套内用水点给水压力不宜大于 0.2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
3 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当顶层为跃层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3MPa
4 变频加压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多级减压阀分区

9.2.7 管材、节水器具、仪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2 卫生洁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的要求。

9.2.8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有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9.2.9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9.2.10 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9.2.11(强)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严禁将洗涤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阳台上洗衣、晾晒,是浙江居民较为常见的生活状态,许多居民把洗衣机布置在阳台上,利用阳台的雨水地漏排水,使洗涤废水排入屋面雨水立管,未经处理的洗涤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河道,造成城市河道的严重污染。 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洗衣机摆放在居民楼阳台的比例达 80%以上,阳台的洗涤废水给水资源和人体健康带来了威胁。因此,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以适应居民的生活方式。当一套住宅同时具有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时,应选择服务阳台设置给水和废水管道,严禁将洗衣机和洗涤池的废水排入雨水管,以杜绝阳台洗涤用水排入雨水管网,污染河道。
      由于阳台飘进的雨水量较少,阳台设置洗衣机时,洗衣机地漏可兼作地面排水地漏。阳台废水的排水出户管在接入室外管道前宜设置水封井

9.2.12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条文说明】条文规定阳台设置雨水立管时,阳台雨水排水系统不应与庭院雨水排水管渠直接相接,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要求阳台雨水应通过小雨水井排入庭院雨水排水管渠。主要是为了防止住户利用阳台雨水管道排放洗涤废水和防止阳台地漏返臭。
当住户自行将洗涤废水排放进雨水管道时,阳台废水将在雨水立管底部的间接排水处溢出,即会引起物业和监管部门的重视,令其整改,以杜绝洗衣机和洗涤池的废水排入小区和城市雨水管道系统。
同时,由于阳台雨水量较少,阳台地漏不经常接纳阳台上的雨水,水封不易保证,小区和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中聚集臭味可能通过阳台雨水管扩散至住户阳台。阳台雨水立管底部间接排水,能够有效地防止阳台地漏返臭

9.2.13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2.14 高层住宅的生活污水、废水管道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且至少隔层设结合通气管与排水立管连接。当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时,可不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9.2.15 住宅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

9.2.16 空调机组的室内机凝结水、室外机融霜水、热泵机组融霜水应设排水管道,有组织间接排水

9.2.1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9.2.18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9.2.19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通气管周围4.00m以内有门窗时,通气管口应高出门窗顶0.60m,或引向无门窗一侧。

9.3 生活热水
9.3.1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并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9.3.2 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用下列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 应采用间接式加热系统;
2 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储热水罐内的热量反流至管网
3 循环立管和储热水罐宜布置在同一设备平台上,接入储热水罐的换热循环支管总长度不宜超过 6m;
4 户内热水器后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9.3.3 室内外热水管和贮热水箱应保温。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链接

《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_100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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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7 10: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1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生活用水是居民生活和提高环境质量最基本的条件,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源,无论来自市政管网还是自备水源井,食品的洗涤、烹饪,盥洗、淋浴、衣物的洗涤以及家具的擦洗用水水质都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的规定。当采用二次供水设施来保证住宅正常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卫生标准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规定。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要求与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相同。管道直饮水水质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规定。生活杂用水指用于便器冲洗、绿化浇洒、室内车库地面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可使用建筑中水或市政再生水,其水质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点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相关规定。

9.1.2 用水点尤其是淋浴设施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能够减少水温初调节时间,避免洗浴过程中的忽冷忽热,对节能节水有利。其保证措施包括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分区一致,减少热水管网和加热设备的系统阻力,淋浴器处设置能自动调节水温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等。

9.1.3 本条为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2.4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回流现象的产生会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
回流污染。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9.1.4 条文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保证安全供水的要求。储存、调节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是居住小区二次供水的主要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水不冰冻,水质不受污染,确保安全供水。

9.1.5 本条为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6.7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生活饮用水池(箱)中的储水直接与空气接触,使用中,饮用水储存在水池(箱)中会停留一定时间,因而受到污染。为确保供水的水质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消毒设施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臭氧发生器和水箱自洁消毒器等安全可靠的消毒设备,其设计和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生活饮用水的供水设施包括:水池(箱)、水泵、阀门、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经有关资质认证机构取样化验,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9.2 建筑给水排水
9.2.1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与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经济环境、生活习惯、住宅类别、建设标准和地区等因素有关,设计选用时应综合考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住宅日生活用水定额是按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考虑的;在此基础上,还需考虑当地水资源情况及城市规模等因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执行。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中的“节水用水定额”是专供“节水设计专篇”中计算节水用水量和进行节水设计评价用的。

9.2.2 近年来,由于分户水表的出户,表后户内供水管(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进出水管)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的设计时有出现,给住户的维修和二次装修带来不便,因此,规定分户水表后的户内管道不得穿越其他套的套内空间。

9.2.3 由于水表位置选择不当造成水表损坏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规定装设水表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读数和检修;
(2)不被损伤,不被曝晒,不易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
(3)分户水表或分户水表的数字显示应设在分户的门外;
(4)IC卡表应设置在符合产品要求的环境中。
具体设计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1)分层集中设在专用的水表间(箱)或给水专业管道井内;
2)分区集中设在设备层(间)、(半)地下室、避难层等;
3)水表井(箱)应确保水表和管道不结冻、不受污染和不被淹没,否则该方式不宜采用。为了保证设在室外地坪下的水表满足上述要求,建议采用密封性能好的塑料水表井;
4)采用智能化远程抄表时,数据采集箱宜设在管理室内。

9.2.4 住宅的楼梯间、北向阳台、地下室等部位,冬季寒冷时,给水管或消防管道有可能结冻,有必要采取防冻措施。

9.2.5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 8.2.2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建筑物底部的楼层应充分利用城镇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设有城镇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节能节水。

9.2.6 条文依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2条、第8.2.3条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2.4条等编制。
高层住宅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入户管的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0.35MPa,由于住宅户型设计的复杂性,故应经水力计算确定,并满足供水点处压力不大于0.2MPa的要求,其目的都是要通过限制供水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成水的浪费。超过压力限值,则要根据条文要求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压等措施。提出最低给水水压要求,是为了确保居民正常用水条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提供的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确定。对于成品房,应按所购卫生器具的额定压力值确定。

9.2.7 本条对管材、节水器具、仪表应满足的条件,做出了要求:
1 工程建设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能承受的拉力有关。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和管材采用同一材质,以降低不同材质之间的腐蚀,减少连接处漏水的概率。管材与管件连接采用同径的管件,以减少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管道与管件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卫生、严密、防腐、耐压、耐久。
2 本条规定选用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产品时不仅要根据使用对象、设置场所和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还应考虑节水的要求,即无论选用上述产品的档次多高、多低,均要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的要求。

9.2.8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12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使用中水冲厕具有很好的节水效益。浙江省缺乏水资源,缺水城镇的住宅应推广使用中水冲厕。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因此,为了保障用水安全,在中水管道上和预留接口部位应设明显标识,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接,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9.2.9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6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
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空间。

9.2.10 从社会对住宅排水系统的反映,厨房排水系统的堵塞概率较卫生间排水系统要大得多。因此本标准要求排水支管接入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厨房排水立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DN100。

9.2.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阳台上洗衣、晾晒,是浙江居民较为常见的生活状态,许多居民把洗衣机布置在阳台上,利用阳台的雨水地漏排水,使洗涤废水排入屋面雨水立管,未经处理的洗涤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入河道,造成城市河道的严重污染。 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洗衣机摆放在居民楼阳台的比例达 80%以上,阳台的洗涤废水给水资源和人体健康带来了威胁。因此,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阳台设置给水管和废水排水管,以适应居民的生活方式。
当一套住宅同时具有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时,应选择服务阳台设置给水和废水管道,严禁将洗衣机和洗涤池的废水排入雨水管,以杜绝阳台洗涤用水排入雨水管网,污染河道。
由于阳台飘进的雨水量较少,阳台设置洗衣机时,洗衣机地漏可兼作地面排水地漏。阳台废水的排水出户管在接入室外管道前宜设置水封井。

9.2.12 条文规定阳台设置雨水立管时,阳台雨水排水系统不应与庭院雨水排水管渠直接相接,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要求阳台雨水应通过小雨水井排入庭院雨水排水管渠。主要是为了防止住户利用阳台雨水管道排放洗涤废水和防止阳台地漏返臭
当住户自行将洗涤废水排放进雨水管道时,阳台废水将在雨水立管底部的间接排水处溢出,即会引起物业和监管部门的重视,令其整改,以杜绝洗衣机和洗涤池的废水排入小区和城市雨水管道系统。
同时,由于阳台雨水量较少,阳台地漏不经常接纳阳台上的雨水,水封不易保证,小区和城市雨水管道系统中聚集臭味可能通过阳台雨水管扩散至住户阳台。阳台雨水立管底部间接排水,能够有效地防止阳台地漏返臭

9.2.13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 8.2.10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设置。实际上,在设计中即使采用无水封的直通地漏(包括密封型地漏)时,也需在下部设置存水弯。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

9.2.14 本条规定是为了改善高层住宅污水立管中的气流状态,减少卫生器具内翻泡、冒气等现象的发生。采用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有关规定执行。

9.2.15 同层排水是将污废水排水横管设置在本层套内,可在本层完成排水管道的维修工作,减小卫生间排水噪声对下层住户的影响,避免上下住户之间的矛盾。原《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 10-6-98 规定:各住户的排水支管应以本户为界,不影响邻居。由于当时住宅大多以毛坯房交付,同层排水设计通常采用降板下沉式,住户自行装修时未做面层的二道防水,或防水的构造及材料不合理,降板回填材料的质量无法保证,下沉部分成了集水坑,楼板漏水现象时有发生,同层排水在浙江省应用不普遍。
随着同层排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同层排水的应用工程也逐渐增多。本条倡导宜将污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既便于检修和疏通,又可降低排水噪声,避免上下层住户之间的矛盾。
同时,浙江省从2016年5月率先施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提出“到 2020 年底,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基本实现全装修”。2016 年 8 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浙江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
全装修住宅能够控制同层排水的设计、施工和材料等各个环节质量,可以避免毛坯房中出现的问题,达到同层排水应有的效果。全装修交付的住宅卫生间排水应将污、废水排水横管设置在本层套内,污、废水排水横支管的敷设可采用以下形式:
(1)墙式同层排水。淋浴房及地漏排水可采用下列形式:
1)设多通道地漏排水,设置 60mm 厚垫层并预埋。
2)排水立管靠近地漏设置,设面层预埋板式或墙角式地漏排水。
(2)降板排水。降板排水应先做好降板层表面的 U 形防水,然后敷设管道、设塑料模壳或回填材料,再做一道防水。设置降板下沉式时,降板层内应采取排除积水的措施。
(3)技术条件确受限制,无法按上述形式设置同层排水时,可采用穿层设置地漏的组合式排水方式。
同时,本条规定“当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管道一旦堵塞能在本层内维修疏通。本条规定的“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应每层设置”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

9.2.16 空调机冷凝水、热泵机组融霜水的排放处理不当,容易引发邻里的矛盾纠纷。因此,应设计冷凝水及融霜水专用排水管並采取间接排放,可排入明沟、洒水坡或屋面。

9.2.17 条文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8.2.7条一致。为满足居住环境整洁、美观的要求,污水立管、废水立管应暗敷。考虑到管道水流噪声对休息睡眠的影响,排水立管的设置位置应避免噪声对卧室的影响,本条规定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包括利用卧室空间设置排水立管管井的情况。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有消声功能的排水管材指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璧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声塑料排水管等。

9.2.18 本条为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11条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中的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得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或采用特殊具强制排水功能的卫生器具,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9.2.19 条文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 8.2.13条一致。在有错层设计的住宅时,顶层住户有可上人的平台或其窗下为下一层的屋面,如这些位置设置排水通气管的出口,可能对住户环境产生影响,实践中有不少为此问题而投诉的实例。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顶层用户平台通气管要求,对其出口高度做出了规定。

9.3 生 活 热 水
9.3.1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涤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由于热源状况和技术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可采用多种加热方式和供应系统,如: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户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等。

9.3.2 集中集热、分散储热的半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采用间接加热的形式在管理上比较方便,而且总管线较少,优点比较突出。但要求有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储热水箱(罐)内热量(通过辅助能源自行加热)反流至管网。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这与现行协会标准《小区集中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CECS 222 的规定一致,但略有放宽(该规程认为不循环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 5m~7m)。当热水用水点距水表或热水器较远时,需采取其他措施。例如:集中热水供水系统在用水点附近增加热水和回水立管并设置热水表;户内采用燃气热水器时,在较远的卫生间预留另设电热水器的条件,或设置户内热水循环系统。循环水泵控制可以采用用水前手动控制或定时控制方式。

9.3.3 考虑节能要求,除室外冷、热给水管道应保温外,规定室内热水管、热水箱应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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