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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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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19: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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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划控制
4.3.1(强)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5 场地设计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6 建筑物设计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 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条文说明】 1 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2 本款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对于餐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的,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渗漏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避免渗漏的,因此进行了适当地放宽。如果采用双层楼板的做法,下层楼板必须做防水,并且当上层楼板发生渗漏时,应能及时发现和检修。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干扰,宜分设前室。
    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9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2;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8.1.2 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8.1.3 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8.1.4 当采用同层排水时,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条文说明】同层排水的排水管道敷设在建筑地坪以上的夹墙内或结构板以上的垫层内,为防止埋设在垫层内的排水管渗漏,危及下层住户,除建筑完成面要防水外,还要在结构板面做好防水。

8.1.5 给水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 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3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结构变形缝等部位,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当通过有腐蚀性区域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给水排水管道包括给水、排水以及消防给水的各系统管道
    1 为了保证供电安全,避免因管道漏水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档案室等有严格防水要求的房间,为保存档案和珍贵的资料不被水浸渍,也必须这样做。其根据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第10.2.6条,藏品库房、藏品技术用房、图书资料库和展厅的屋面应采用外排水系统,雨水斗、悬吊管等均不应敷设在上述房间内;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第7.1.2条,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且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档案库区。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第8.1.2条,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本款不含为这些房间服务的消防管道。
    2 为了确保饮食卫生,提出本款要求,防止发生由于管道漏水、结露滴水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另外,设在这些部位的管道也较难维护、检修。
    4 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给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8.1.6 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8.1.7 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0m。
    2 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8.1.9 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防泵房的地面标高;
    2 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8.1.10 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地下楼层;
    2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11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在房间内,且应保证其不冻结。

8.1.12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 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 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条文说明】8.1.12 3 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会显著增加防护区的内压。设置泄压口,是防止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防护区位于建筑外墙的,泄压口就应该设在外墙上;否则,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泄压口面积由相关专业提供。
    4 防护区内需达到一定的气体灭火剂浓度才能快速灭火,要求门窗在喷放灭火剂时处于关闭状态。门可采用闭门器实现,窗可由电气联动实现。

8.1.1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宜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8.1.14 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 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条文说明】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发表于 2019-12-27 10: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6.1 1 人员较少或使用频率较低时,服务半径可适当加大。
    2 本款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上方,必须杜绝渗漏的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对于餐厅、医疗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原来上部也是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的,这类房间一旦发生渗漏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应尽量避免渗漏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避免渗漏的,因此进行了适当地放宽。如果采用双层楼板的做法,下层楼板必须做防水,并且当上层楼板发生渗漏时,应能及时发现和检修。

6.6.2 由于女性排队如厕的现象比较普遍,经调研,男女平均如厕的时间比例接近1:1.5,因此,在男女人数相当时,男女厕位的比例宜为1:1.5,在有女性人数大于男性人数,或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场所要进一步增加女厕厕位配置的数量。

6.6.3 1 公共厕所的大便器宜以蹲便器为主,并应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一定比例的坐便器。在有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宜设置儿童尺度的洗手盆、厕位。
    大、小便的冲洗宜采用自动感应或脚踏开关冲便装置。厕所的洗手龙头、洗手液宜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并宜配置烘干机或一次性纸巾。洗手盆宜与洗手液、烘手器、纸巾盒位置靠近,或一体化组合设计。
    2 在有大量人员集中使用的公共厕所,宜设开敞式迷宫入口前区。
    4 无性别卫生间是为解决一部分特殊对象(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共同外出,其中一人的行动无法自理)上厕不便的问题,主要是指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母亲协助小男孩,父亲协助小女孩等。无性别厕所内的设备应考虑儿童及老人使用方便,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6.6.4 表6.6.4规定了隔间平面尺寸,均为最小尺寸,在标准较高的场所应适当增加。表中隔间尺寸以板中-板中尺寸计(10mm~20mm厚的轻质薄板),如采用较厚的材料,尺寸应相应加大。

6.6.5 卫生设备间距规定依据以下几个尺度:供一个人通过的宽度为0.55m;供一个人洗脸左右所需尺寸为0.70m,前后所需尺寸(离盆边)为0.55m;供一个人捧一只洗脸盆将两肘收紧所需尺寸为0.70m;隔间小门为0.60m宽;各款规定依据如下:
    1 考虑靠侧墙的洗脸盆旁留有下水管位置或靠墙活动无障碍距离;居住建筑在空间紧张时可以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0.35m。
    2 弯腰洗脸左右尺寸所需。
    3 一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居住建筑因可以避让,可以适当减小。
    4 二人弯腰洗脸,一人捧洗脸盆通过所需。
    7 门内开时两人可同时通过;门外开时,一边开门另一人通过,或两边门同时外开,均留有安全间隙;双侧内开门隔间在4.20m开间中能布置,外开门在3.90m开间中能布置。
    8 此外沿指小便器的外边缘或小便槽踏步的外边缘。内开门时两人可同时通过,均能在3.60m开间中布置。

6.6.6 本条为新增条文。母婴室的设置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以及母婴室的基本设施;写字楼等工作场所也应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楼主| 发表于 2022-2-16 15: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过期,废止)
4.2.1(原强)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5.1 厕所、盟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盟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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