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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 甬政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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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08: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7号
索 引 号:254077809/2011-42160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布机构:市自来水公司发文日期:2011-03-15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范围:面向社会组配分类:规章文件编号:甬政发〔2011〕7号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1994〕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04号)、《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近年来,随着宁波城市化快速推进,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数量大大增加,截至2010年8月底,中心城区由市自来水总公司采用总表制供水的中高层住宅已达2331幢。与此同时,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运行管理问题却显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企业负责管理,供水企业只管到小区总表为止,这种分割管理的体制,可能导致具体运行中责任不清晰、服务不及时;二是部分物业企业由于管理不专业、不到位,再加上一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标准较低或年久老化、水箱(池)未及时清洗消毒等原因,容易产生到户用水二次污染现象。  
    为此,加快改造现有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并理顺相关管理体制,实现由供水企业管水到户,确保广大市民饮水质量和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城市管理热点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不断增强做好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改善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职责,把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纳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通过改造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和理顺相关管理体制,确保广大市民饮用水质量与安全,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对新建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下同)二次供水设施(不含消防供水设施,下同),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并由供水企业抄收到户。对现有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逐步移交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后要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水质,实现同网同价同质服务。  

(三)工作目标  从2011年1月起,对新交付使用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从2011年起到2013年(其中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为试点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移交申请,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分批接收。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新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直接管水到户  新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从项目方案会审开始,全程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供水企业根据市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向开发商收取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直接管水到户。  
    对于在建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要督促开发商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建设;若验收不合格,要对照技术规程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二)现有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逐步实现管水到户  供水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提出的移交申请,对符合接收条件的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分批接收改造,负责做好已接收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逐步实现管水到户。  为确保过渡期内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维持正常的供水秩序,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继续由物业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根据《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文件)规定,按扣减到户水价的12%作为趸售水价,以弥补正常水损,提高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三)落实相关运行管理费用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不论新交付还是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水泵运行所发生的电费仍由物业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并作为专项成本计入水价。  

(四)强化监督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供水企业管水到户后,卫生部门要不断强化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要专门成立二次供水公司,不断完善二次供水服务网络,合理设置服务站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水箱和水池,定期公布水质情况,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集中精力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  

(一)接收前置条件  1.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2.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3.水费全部结清;4.资料齐全,接收后由供水企业进行水表出户、加压设施及更换老旧供水管道等改造,实现供水企业管水到户。  

(二)改造范围和标准  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区域内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造。在改造方式上,采取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在改造过程中,坚持整体推进、保证质量、改管结合的原则,需改造的内容包括:生活加压系统自动化改造、贸易结算水表更换并由室内移至室外、管道更换、混凝土屋顶水箱及水池改造等。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三)资金筹措  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约需2.66亿元。从2011年起,分三年安排,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改造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  


五、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市建委负责制定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和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做好中心城区新建、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督促开发商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及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水价成本补偿机制,核定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三)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有关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四)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年度计划、改造方案和改造标准的审核,做好与相关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六)各区政府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改造年度计划的制订工作,做好具体工程的协调配合。  (七)供水企业负责制定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研究创新提高供水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八)物业企业负责提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基础资料、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仪器日常运行状况及故障记录台帐,在改造工程中做好配合衔接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序推进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城管、发改、财政、建设、卫生等市级部门及各区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的二次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和解决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和协调,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政府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合力推动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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