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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青年工程师设计疑问答复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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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8 07: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化粪池是否必须设置。
答:化粪池是否设置,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能力确定,理论上有接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不设置化粪池,如上海的项目可以直排;但大部分城市还是需要设置化粪池。设计师在项目启动时应进行征询。《全国各地主要地方给排水及消防特殊规定汇编》V2.0 中列出了部分城市的情况,可参照。

2. 太阳能热水设置,生搬硬套条款,有些建筑压根就没有热水需求但面积超 2万平方,也需要设置,至少也要设置几块太阳能集热器意思一下,与绿色节能宗旨相违背。
答: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热水用水量、用水点分布、日照条件等因素,结合当地节能细则,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用水需求量少、用水点分散,不确定性因素多的区域宜采用局部(电、燃气)加热系统供应。例如上海地区对于商业内部的出租性餐饮不做硬性要求,但对于确定的职工食堂、健身淋浴则要求配置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丰富地区,年日照时数长、辐照量大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太阳能;太阳能一般地区,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适宜的太阳能利用方式。对于与主管部门沟通无果的情况,只能按要求先保证通过图纸审查。

3. 对于给水最高日用水量等的计算,目前的公共建筑特别是商业综合体,其业态分布比规范规定的多,规范对于  SPA 、健身等用途的的使用人数及每天次数如何界定。
答:对于品牌开发商,其一般会提供符合其定位的 SPA、健身等具体的技术指标,当无法取得相关数据时,可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参考:
A. 使用人数:询问建筑师,该区域消防时人员疏散的人数,作为一次最大使用人数;次数可考虑 2 小时一次,一天按 4 次考虑。
B. 使用时间可考虑 8~12 小时。

4. 消防系统上是否可以用大压差的减压阀
答:规范 GB50974-2014 第 6.2.4 条第 6 款有明确规定,减压阀的前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 3:1,主要考虑大减压比时气蚀及流量减少等的影响。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大减压比减压阀国内外已经陆续研制成功并经过实践检验,例如以色列的伯尔梅特和广东永泉都有大压差减压阀且效果不错。在超高层等特殊项目中,保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5. 泡沫喷淋系统设计计算流量是否还需乘以1.3  的系数(作用面积是  465m2 ,如果乘以 3 1.3  的系数后设计流量会很大)。
答:可按《喷规》规定的逐点法计算,无需乘 1.3 的系数。

6. 消防系统不同分区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理由是减压分区在消防车加压时压力不够,如果设计时用 1.20MPa  的压力(消防车的供水压力)校核后是否 可以不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
答:当减压后仍可满足最不利点压力要求时可以不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水规》的条文要求和国标图集 15S909-P49 不太一致,水泵接合器可参照15S909-P49 设置。另外,各个城市消防车的数量和配置性能不一样,当地消防部门有相关要求时,应遵照执行。

7.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供水,不使用传输水箱。
答: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计算,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2.4MPa。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供水时,建筑高度不宜太高(一般不超过 200m),消防管材可靠,采取了可靠的防止超压措施、消防管材和阀门附件。按系统安全可靠原则,仍建议优先选用消防转输水箱

8. 《消规》6.1.13  条,采用常高压系统的建筑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什么性质的建筑什么条件下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可以取  18m3.
答:采用常高压系统的建筑上部楼层采用临时高压系统,应从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供水的最低层地面算到最高层屋面面层的高度,来确定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区域的“建筑高度”,再根据第 5.2.1 条来确定其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按这个标准确定的建筑类别,有可能是二类高层或一类高层住宅,当得到的水箱容积小于 18m3时,取 18 m3。

9. 小区室外总图中有室外露天停车位,要求布置灭火器”。有必要么?现实中,怎么固定不被挪位,怎么防日晒雨淋,怎么防盗。
答:设置。GB50067-2014 第 7.2.7 条有明确规定。可布置在固定的灭火器箱内,在其保护半径内灵活布置。

10. VRV空调机组位于半室外位置,要设置喷头。这个是否有必要?半室外空间,喷头能否启动?
答:没必要。

11. 两路进水问题:对于民用建筑项目而言,业主能提供的市政资料目前多数为委托测绘单位实测的管网资料,其测定范围仅为本项目红线外道路上的,很难判定其 市政管网是否成环,这种情况两路进水如何界定?
答:严格按照《消规》4.2.2 条执行即可。要求甲方取得可靠市政资料或书面文件(可以是征询后甲方盖章的)。如果资料不能确定时可按照一路进水进行设计。

12. 住宅下方的商业网点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 总建筑面积也不大于3000m2, 按规范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明确是否需要设置?
答: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其定性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包括商业网点,应设置。但由于目前的建筑,通常地下室内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商业网点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增费用不多,而安全性大为增加,甲方对造价不太计较是建议设置

13.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设置何种气体灭火系统,设置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合适?设置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可否?
答:以上二者均可。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可以与柴油发电机房一起考虑,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亦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 二类高层公寓和宿舍的户内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第 7.1.7 条:其中一类高层建筑的宿舍和二类高层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宿舍的户内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寓的户内,情况相对复杂。对于类住宅的公寓可以不设;对于类酒店的建议设置或根据当地消防部门要求。例如郑州消防支队自 2008 年即要求公寓按宾馆设置户内喷淋。

15. 超高层住宅的灭火器设置等级为严重危险级,若灭火器设置到公共区会导致住户内部分区域最大保护距离超出规范要求,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 住户内增设灭火器?
答:超高层住宅的灭火器设置等级不是严重危险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8.1.10 条: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第 6.1.3 条: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时,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因此,住宅的灭火器目前只用考虑公共部位。公共部位的配置按 6.1.3 即可,不需要考虑危险等级。

16. 次梁较高的密肋梁地下室喷头如何布置?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7.1.6 条第 3 款: 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
密肋梁板下方按照主梁范围内以第 7.1.6 条第 3 款原则布置喷头。按照上述原则布置喷头,喷头与次梁的平面、竖向关系不满足第 7.2.1 条规定时,以次梁为分隔,在主次梁分隔的范围内按照第 7.1.6 条第 3 款原则布置喷头。

17. 两栋或以上超高层需设置中间转输消防水箱,能否共用地下室消防转输泵?如可共用,消防控制该如何实现?某栋楼着火,消防转输泵启动,能否在每个消防转输水箱进水管上设置电动阀,哪栋着火,其他栋进水管电动阀自动关闭?
答:可以考虑设置液位控制阀或者电动阀联动。

18. 按建规5.4.10  条,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室内消防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进行设计,室外消防按整体考虑,这种建筑是否有必要按综合楼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取  3h ?
答: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在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中归类为商住楼,区别于综合楼。火灾延续时间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3.6.2 条确定。假如底部商业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2h;假如底部商业的建筑高度超过24m,住宅与商业组合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取 3h

19. 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如何选定?
答:一般可按照 A 类火灾配置、中危险等级考虑。(新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已经明确)。有些地方要求也已经明确,例如浙公通字(2017)89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125 条:地下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20. 医院手术室均有净化要求,喷淋管道进入手术室,或者误喷将会造成污染。《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 -4 2014 第 第 6 64 .7.4  条规定: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而消防部门要求不留盲区,全部采用自动灭火系统。这是矛盾之一。
答:应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执行,这些区域不用设置。

21. 医院还有很多设备房,如 CT 、 DR 、 MRI 、 CR 、数字肠胃镜、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里面的设备都很贵重,这些房间也都有防辐射的要求。如果医院的这些设备属于特殊重要设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4 2014  第 8.3.9-8  条, “ 特殊重要设备室 ” 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而根据《 气体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 GB50370- - 2005 第 3.2.7 条:设置气体消防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强制性条文)。这些房间均有防辐射的要求,墙体上不允许开设泄压口。泄压口会有辐射泄露,或者外部污染区污染进入; MRI 等核辐射房间对金属物品有禁忌,管道、喷头的金属件不能进入此类房间。这是矛盾之二。
答:此处有争议。以下 2 种做法均有通过审图公司审查的案例,建议结合项目情况提前进行沟通。
A 方法:
A.1:CT、DR、CR、数字肠胃镜等房间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采用防辐射金属泄压口。
A.2:MRI、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等房间不用设置灭火系统。
B 方法:
均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对于 MRI 等房间可采用非铁磁性材料,例如铜质管道及喷头。

22. 手术室 、 防辐射的要求设备房 消防如何设置?
答:设置灭火器即可。

23. 一栋教学楼,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 ,其中一层设有礼堂,建筑面积  500m2 ,设有 VRV  空调系统。另外一个会议室,建筑面积  800m2 ,也设有 VRV  空调系统。此时要不要设自动喷淋系统?问题的核心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4-3条的 “ 总建筑面积 ” 是指空调部分的总建筑面积还是整个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答:“总建筑面积”是指整个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设置 VRV 空调的部位,一般均设置有新风管道系统,按照各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大部分是要求设置自喷系统的.

24. 需要设置室外临时高压系统的情况下,市政管网是否应接入临时高压系统管网?如果不接,要么就是另外成一个环,多一趟管道,要么就是根本不利用市政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减少了安全系数;如果接,有可能被当做自备水源,认为会污染而违反强条,而且消防水池的水因为长期不用,确实有被污染的风险。
答:不应该接。项目的室外消防系统应独立设置。若建筑高度有限,室内消防系统的压力不是太高的情况下,可考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合用,减少一路环状管网。

25. 建筑两路消防供水水源问题。如果只有一路水源,消防水池也储存了室外消防水量,在这路水源压力满足低压系统要求,是否只要设消防取水口即可(满足150m  供水半径),不需设室外临时高压系统。
答:可以不设。设置室外消防取水口的同时,可考虑室外给水成环布置,在其环状管网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作为补充。按照新规范的要求,消防取水口的设置还要满足室外水泵接合器的间距要求,室外登高面的要求等。

2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第 3 8.3.3  条规定,建 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一栋住宅建筑中,有一个单元建筑高度大于  100m ,其他住宅单元建筑高度均不大于  100m ,请问建筑高度均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单元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单元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第 8.3.9.8  条:宜设气体灭火系统的位置:其它特殊重要的设备室。其条文解释为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也属特殊重要设备(宜设气体灭火系统),多层建筑内的配电室、地下室配电室是否 要求用高层内配电室作气体灭火系统?
答:注意条文说明的用词,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配电室是否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设置了“火宅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前提条件。如果多层建筑属于地标或具有民生安全的重要性建筑,也要设置。以各地消防部门的通常要求为准,各地有一定的差别。

28.  独立建造的供消防设备用电的 “ 专变 ” 配电房、小区开闭所是否应参照该条执行?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 5.4.12 条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消防设计提出了要求,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独立建造的,脱离于主体建筑的小区开闭所,规范没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灭火设施(例如灭火器)即可

29.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问题,原设计一般为报警阀自带压力开关、主泵出水干管的压力开关可分别自动启动主泵,请问,当稳压泵设置在天面时,主泵出水干管的压力开关是否还是设置在地下室主泵出水干管上,且同步控制稳压泵启停及主泵启;当压力开关设置在稳压泵出水管上时,启泵压力如何确定,且此时该压力开关是否可同步控制主泵启动,启动主泵的压力又该如何确定。
答:有多种情况,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实施指南》第 5.3.3 条。

30.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增高位水箱流量开关控制,流量开关控制缺乏相关技术要求,比如是按多少流量来控制,还是说按流量根据出水管管径反算的流速来控制?查阅相关资料显示水流指示器容易导致系统误动作,而流量开关与水流指示器有一定相似性,可否对流量开关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答:用流量开关启动主泵,本身就必须有一个大前提,消防系统的 漏损量一定,在漏损量小的情况下,流量开关的启泵水量就是一个喷头的动作水量,否则,只有人为的放大流量开关的启泵水量。建议按 1.0L/s 作为自动启动流量。具体可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实施指南(以后简称“实施指南”)》第 11.0.4 条、延伸思考 5 以及应用实例。

31. 喷规 5.0.15  疑问,保护玻璃的喷头是否要两侧均布置喷头。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7.1.17 条: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32. 消规7.3.10  作为强条与7.2.8 及 及7.3.1  矛盾,此条文作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此种情况较少。例如市政进水压力 0.14MPa,倒流防止器水头损失一般为 0.06MPa,这种情况下给水引入管后设倒流防止器,则基地内室外消火栓处压力约为 0.14-0.06=0.08 MPa,低于 0.10MPa 的要求。

33. 消规7.4.6  没要求消火栓按防火分区布置(现实设计大多还是按防火分区布置消火栓),请问新消规用意是什么。
答:以往的消防规范也未要求消火栓要按同一防火分区布置,个别那只是人们的习惯做法而已。《消水规》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数量,说明它是允许消火栓穿过防火门借用的。但应注意,如果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设的是防火卷帘,则要考虑火灾时卷帘门放下后无法借用的问题。

34. 室内消火栓直接从环网接出的,消规没再要求每隔5个栓环网设置分段阀门,该如何设计分段阀门。
答:A: 机动车库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 7.1.11 条: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 5 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 1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 2 根。
B: 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第 7.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在同层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不应大于 5 个;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C: 其他工程,特别是多层、高层商业建筑尽量不采用仅设同层环管的消火栓干管布置方式。按照立管和环管节点的 N-1 原则,环管仍按不大于 5 个消火栓,在环网上设置分段阀门。

35. 请介绍消规10.3.5  怎么应用。
答:根据《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2013,减压阀的出口压力动静压降≤0.1MPa,实际上 0.1MPa 是高限,一般产品均可以满足要求。减压阀的水头损失计算可参考《常用小型仪表及特种阀门选用安装》01SS105。
(10.3.5 减压阀的水头损失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产品技术参数确定;当无资料时,减压阀阀前后静压与动压差应按不小于0.10MPa计算;2 减压阀串联减压时,应计算第一级减压阀的水头损失对第二级减压阀出水动压的影响。)

36. 消规 12.3.4  是否要求气压罐进出水管分别设置(现实很多设计是进出水管共用)
答:可参考 98S205 设置。

37. 请问多层建筑室外消防栓系统可以用高位水箱稳压么?
答:此处有争议。
观点 A:可以。平时由屋顶消防水箱维持管网充水和压力,火灾时通过设在从屋顶消防水箱引出的专用室外消防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控制室外消防水泵启动。
观点 B:多层建筑室外消防栓系统不用稳压,或者稳压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即可。

3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中已无室内消防栓分段阀门相关条文说明,为保证检修时保证任何一点仍有一股水柱到达任意一点,需在消防管道上增加了许多的分段阀门及小环,这样增加了许多的阀门及环管,特别是在人防工程中,消防支管经常穿越人防分区,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更优设计方案。
答:A: 同 34 条答复
B: 人防区内消火栓系统宜单独成环,减少穿越防护区的管道。

39. 对于《消防给水及 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8.1.6-2的理解:从环网上单独接出的消火栓支管的管径为  DN65 ,从概念上讲,该支管不属于竖管,因为规范规定竖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而每个消火栓的流量是 是  5l/s 。所以个人认为不必在每个从环网上接出的单栓设阀门。但为保证任一点的两股充实水柱的消火栓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阀门间隔内,以保证管网某段检修时,仍有一个消火栓能够供水。
答:理解正确。

4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第9.3.1  中提及“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如何理解?卫生间排水地漏、管井地漏、拖布池等是否可以作为末端试水排水点?
答:从验收情况看,消防给水系统实验装置试水时地面漫流情况比较突出,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水中操作,设计必须换位思考。卫生间地漏不适宜作为末端试水排水设施,拖布池可以作为排水设施,最好引至设置有地漏或集水坑的机房内,避免地面漫流。

41. 关于高位消防水池出水管上设置流量开关的问题:流量开关设置在稳压泵出水管同水池出水管交汇点后?还是在水池出水管上?不同位置反映不同。另外流量开关没有图集,流量开关的调节范围到底是多少?可否用水流指示器代替流量开关?
答:建议设置在稳压泵出水管同水池出水管交汇点后。流量开关的调节范围根据产品而定,要求在系统设计流量的 1%~3%范围内可以调节,并根据验收调试中确定的启泵流量确定。不能用水流指示器代替流量开关。

42. 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统出水总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流量开关的开启值如何定?
答:自喷系统 1.0L/S,消火栓系统 1.0~2.0L/S;设置有稳压设备的消火栓系统 1.0~3.5L/S,实际和理论会差别较大,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漏损量大小不同差异很大。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11.0.4 条。

43. 流量开关启动值设置为多少?稳压泵的情况下,流量开关不直接启泵,这样只有压力开关控制启泵,有没有必要设置两个压力开关以免一个出故障时无法自动启泵。
答:流量开关启动值设置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11.0.4 条。以压力开关信号作为第一启泵信号,流量开关信号作为备用启泵信号。

44. 新规11.0.4  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 , 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实际设计中是否有标准可循? ? 如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是否可只 在泵房环网设置即可,流量开关是否指所有消防系统均需设置,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需同时设置还是只需设置一个信号?低压压力开关、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这些信号信号是否有优先级别?
答:信号没有优先级别,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11 章延伸思考 3。

45. 高位水箱流量开关精度如何确定?自喷系统是否可设可不设,如果设,高位水箱流量开关和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是什么关系?(串联?并联?任意一个动作则报警)
答:精度见 41 条答复,自喷系统规范也要求设,自喷系统上的流量开关和湿式报警阀上的压力开关是并行关系。压力开关更可靠。

46. 某项目,建筑专业采用防火玻璃作为防火隔断,并要求采用窗喷辅助。防火玻璃窗喷的消防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中5.0.10  防火冷却水幕的设计参数来设计消防用水量?是否可以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 2001 》中  5.0.1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  确定”来确定窗喷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1h ?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9.1.4 条、第 5.0.15条中已经明确。

47. 窗玻璃喷头喷放时间如何考虑?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第 5.0.15 条第 4 款: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48. 某工程已满足 2 路市政给水,但自来水公司未书面明确市政供水压力,仅口头表示约  0.20MPa ,且当地水压不稳定。若设计采用 2  路市政给水直供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是否还需考虑市政水压波动导致室外消火栓平时运行工作压力无法达到0.14MPa  的情况?另,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的行业标准 — 《城镇供水服务》 ( CJ/T316-2009 )(2010 年6 月 1 1 日起实施)中第6.2条要求 “ 供水水压应符合  CJJ58- 2007中第3.1.3条要求,供水管网末梢压力不应低于14  米,管网压力合格率不应低于  97%” 。是否可将此条作为设计依据,认为室外消火栓可以始终满足“平时运行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14MPa ”的要求?
答:应按实际最不利情况考虑。不能满足就要慎重使用两路供水的设计条件

49.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8.3.2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室内消火栓环上最高点位置、以及个数如何确定?
答:一般就设置在最不利点消火栓立管的顶部,如果环管上无凸起管段,设置一个就可以,主要是满足冲水时管网憋气而不能充满的问题。

5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 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疑问:此条规定“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那假如室外消防用水量是  40L/S ,那是否需要设置3  个消防取水口?
答:是的,但可以通过加大取水口的大小,减少取水口设置的数量。

5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水泵曲线要求比较严格,通常裙楼的消防用水量比较大,压力要求比较少;塔楼的流量比较少,压力要求比较大,选泵的时候是否可以按压力优先设置,流量校核满足要求:比如以下例子:假设某小区有两栋楼, 1# 楼高度  80m ,室内消防用水量20L/S ; 2#楼高度20米,室内消防用水量40L/S. 消防上是否可以考虑满足80m高度的扬程下,流量按30L/s计算,因规范有条文当出口流量满足  150% 时,压力不小于0.65  倍。
答:按照两栋楼分别计算两组流量扬程需求,消防水泵选型需要同时满足,消防泵工作点应在 3C 认证的工作范围内。

52. 一类公建,高度超过50  米,根据规范3.5.2 ,需要有8支水枪同时使用。又根据7.4.12  条,栓口压力不小于  0.35MPa ,这时每支消火栓的流量为7L/s ,而不是5L/s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大于5L/s 。这样计算明显大于规范3.5.2条消火栓流量40L/s  的要求,该以哪个为准?
答:应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0974-2014 第 3.5.2 条40L/s 为准。

53. 消火栓最高压力值不应大于  0.50MPa ,但当大于  0.70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如何解释?在两个压力之间是否可以不设置减压措施。
答:一般建筑,消火栓栓口动压力超过 0.50MPa 应设置减压措施;对于空间比较高大的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力需要超过 0.50MPa,压力可以放宽,到0.70MPa 必须设置减压措施。

54.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5.2  条,规定了地下建筑的消火栓设计流量。国标图集上解析的地下建筑主要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铁路、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而《建筑防火规范》第5.1.3  条文解析,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那附建在地下建筑中的停车场消火栓设计流量应该按照《消规》的地下建筑设计还是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答:附建汽车库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设计。

5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3.2.2条同一时间灭火设计流量按人数计算,小于2.5  万人按一次灭火设计考虑;3.3.2  提出单座超过50万方面积室外消防灭火用水量需要翻倍,文中单座是按地上单体考虑还是按整片小区考虑?若地上单体满足消防间距要求,底下地下室相连超过50 万方是否需执行本条规范?
答: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包括地下室。

56. 《消规》国标图集第10页,这个是在执行单座建筑面积50万平方用水量是否翻倍时的示意图,那么,图上大底盘以上的建筑如果满足防火规范的单体建筑措施要求(防火间距等),在考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建筑体积),是按照单体考虑还是按照整座建筑考虑?如果大底盘是汽车库呢?
答:均按整座建筑考虑。

5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中民用建筑分类简化,设计定性应适时修改,按使用功能分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高度、层数分位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单多层。商住楼没有了,综合楼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里还有,但后出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里没有了。建筑设计说明中仍经常出现综合楼、 商住楼的提法,如何统一?
答:按照类别分别确定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5.2 取值;火灾延续时间按表 3.6.2 取值。

5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以下简称《水消规》)规定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9-2014 (以下简称《建规》)及《水消规》中“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中明确不计地下部分高度,但规范未对“建筑物的体积”这一概念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是否应计入地下部分体积?
答:建筑物体积一般含地下室的体积,当地下室和地上部分的建筑完全隔开(包括楼梯、电梯等均不连通),地下部分可以按照地下建筑单独考虑。

59. 《水消规》规定“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其中“单座建筑”如何定义?
答: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单座和单栋有不同定义,其中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

. 60. 《水消规》未对“地下建筑”这一概念做出具体规定和解 释,应该如何理解?住宅地下室是否属于“地下建筑”?
答:地下建筑主要指单独设立地下车库、人防等,住宅下的地下室不属于“地下建筑”的范畴。

61. 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危险级别如何确定?
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附录 A:幼儿园、老年人建筑按照轻危险级场所。

6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关于消防水池的强条:4.3.8\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最低报 警水位如何定?
答:最低报警水位一般低于正常水位 50~100mm。同时最低报警水位和最低有效水位之间的储水量应满足消防水池的有效储水容积。

6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中消防水泵自灌式吸水如何定义?答: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5.1.12 条。

6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中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本条强调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相邻 2 2  栋是否可以共用?
答:规范要求的是“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并不是“每座建筑独立设置”,因此在相邻建筑之间设置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以共用,但须保证水泵接合器距离建筑物的距离不大于 40 米,水泵接合的 40 米范围内有室外消火栓。

65.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中 中  11.0.19 ,消火栓按钮是否可不设?
答:《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1.0.19 条:消火栓按钮不宜作为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开关,但可作为发出报警信号的开关或启动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快速启闭装置等。因此要设,但不作为启泵按钮,特别是干式系统。

6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中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 ,消火栓口径应为  65mm ,水枪口径应为  19mm ,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25m 。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50m  ,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怎么理解30  米?
答:任何一个消火栓(端头除外)与相邻两个消火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要求的数值。

67. 《消规》7.4.3  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这个“设备层”该怎么定义?2m以下管道层是否为设备层?专门用来走管的设备夹层,层高仅够装管,不能行人的呢?如果设了消火栓,那喷淋要设吗?
答:一般指能通行或半通行的供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设置和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按照规范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自动喷淋系统要根据建筑物的等级及性质确定。

68. 《水消规》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此条为强条)。建筑屋面层、设备层、首层架空层是否对应此条设置室内消火栓?如果设,相应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建筑屋面层若除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等房间外无其它房间,也无停机坪等明确要求设置消火栓的场所,可只设一支试验消火栓。设备层、首层架空层应按普通楼层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69. 屋顶高于高位水箱部分的消防措施。
答:不算楼层的可通过提高稳压设备的工作压力,消防主泵的扬程须按照高出部分的最不利点考虑。

70. 室内消防流量确定(公共建筑和住宅)
答:当建筑物有多重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消水规》根据建筑总高度按照表 3.5.2 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当住宅与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其它功能的上部,住宅高度按照《建规》附录 A 第 A.0.1 条计算,非住宅部分计算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高度,若含地下室,计算时要包含地下室的体积。

71. 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及灭火器设置原则。
答:地下车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7.1.8 条确定。灭火器同 19 条答复。

72. 消防给水系统最大保护范围如何界定?6.1.11.2 居住小区消防供水的最大保护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000m2 (跨越市政路可否合用?)6.1.11.3  公共建筑宜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
答:原则上不宜跨越市政道路,但当市政允许时,建筑面积不超过 50 0000㎡的居住小区可合用消防给水系统。规定公共建筑为同一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是为了方便管理。

73. 消防泵房设置注意事项(不低于10m ,直通室外,离消防控制中心不超过  5min距离 — 数量是否与消控中心一致?)、保护范围、防淹没措施《建规》8.1.8 (强条)( 楼层、门槛、排水措施)
答:可参照 15S909-P55 执行。

74. 室外消防管网管径是否按所有消防系统设计流量复核(以供水泵接合器使用)?水泵接合器40米范围内室外消火栓或取水口数量是否要求一一对应?
答:室外消防管网按照该管网在灭火时所负担的设计流量复核,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全部储存在消防水池时,室外消防管网按照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复核。水泵接合器 15~40 米范围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取水口,但数量不要求一一对应。

75. 当两路消防供水无法实现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
1  是否采用“消防加压设施的室外临时高压 系统”?
2  若加压,是否仍需设置取水口?
3  取水口数量如何确定?
4  “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其中吸水高度是否算到消防车水泵出水管中心?
答:当消防水池不能按照 150m 保护整个场所时,应采用设有消防加压设施的室外临时高压系统,仍需要设置取水口,但每格水池可只设置 1 个取水口;消防车吸水高度应算到消防车水泵出水管中心。

76. 《水消规》取消双栓做法(是否与广东省14年初规定冲突?)
答:对 54 米以下的住宅楼(一部疏散楼梯),设置有困难时,可考虑双立管双栓,同时,新规范允许消火栓箱设置在楼梯间平台,电梯前室,因此,完全可以不采用双出口消火栓。

77. 旋流防止器侧装情况,则消防水池最低水位如何确定?
答:按《消水规》第 5.1.13 条确定,同时还要考虑自灌及吸上高度等因素。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最低报警水位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4.3.9 条。

7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 ~ 0.10MPa ;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应大于  0.15MPa 。
疑问:此条是否同时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栓系统?
答:此条同时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79. 稳压泵控制?
答: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5.3.3 条。

80. 试验消火栓是整个系统的最不利点设置还是系统各分区最不利点均设置?
答:试验消火栓设于建筑屋顶或最高层,当有多栋楼共用系统时,每幢建筑屋顶设(便于消防部门检测)。

8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以下简称《喷规》)第  6.2.7条:“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此条为强条),第6.3.3  条“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条文解释此规定是为防止因误操作而造成配水管道断水的故障。由此引申,喷淋系统除上述部位之外的其他阀门是否也需要采用信号阀或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答:报警阀之后的阀门建议均采用信号阀或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82. 消火栓泵、喷淋泵前是否应设过滤器?
答:见 GB50974 第 5.1.15 条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过滤器。自喷验收规范GB50261-2017 第 4.2.3 条第一款规定吸水管道上宜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83. 《水消规》第4.3.9.3  条规定“消防水池应设设置溢流水管和溢流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此条为强条)为何强调应间接排水?若建筑物建于山顶或山腰可否重力流排放?
答:该条条文说明:消防水池溢流和排水采用间接排水的目的是防止污水倒灌污染消防水池内的水。若建筑物建于山顶或山腰可重力流排放。

84. 《水消规》第6.1.6  条规定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如何执行?
答: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压力相近,可采用一套系统,这样可以节约室外一套环管。适应于多层建筑群。可参考《实施指南》第 6.1.6 条。

85. 《水消规》第  7.4.7. 条规定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廊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第7.4.7  条规定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注意事项
答:每层消火栓的位置尽可能的相同,消火栓的设置在楼梯间及休息平台时需满足楼梯间的疏散要求。该消火栓只能计入上、下楼层中的一个楼层。

86. 《水消规》第9.2.1  条规定消防水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等场所应采用消防排水措施。具体做法
答:消防水泵房必须设置地漏(当其下方还有非人防地下室时)或集水坑(含排水泵);设置有消防设施的地下室均需设置排水设施,可参考《实施指南》第9.2.1条

87. 地下室各防火分区设置集水坑考虑消防排水时按多大流量执行?排水坑用电是否归入消防用电?设置防火卷帘的防火隔断是否能视为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有些分割防火分区的防火墙是否能以加存水弯地漏的形式将排水沟连通排水?
答:A 消防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宜按保护场所内同时作用的所有消防给水水量的 80%计算,且应确保消防积水不致影响该场所人身及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需要,火灾延续时间内,地下室允许有 150mm 的积水深度,并不会影响电气控制柜等重要设备的运行。
B 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非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当无计算资料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保证不少于 2 座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C 人防区内防火隔断不考虑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非人防区内防火卷帘隔断时,消防排水可视为能够相互连通,因为防火卷帘不具有防水密封性。
D 地下室用于消防排水的明沟及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分区,也不可采用存水弯连通。

88. 《建规》5.4.12  条,5.4.13  条,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房、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的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设气体灭火系统可以吗?
答:《建规》5.4.12 条、5.4.13 条的相关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此处有争议,有专家认为水喷雾、泡沫-喷淋、高压细水雾均不是自动灭火系统。

89. 根据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12-8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布置在该民用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房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那么相同的条件下,是否干式变压器、干式高压电容器房间就可以不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系统?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 5.4.12 条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消防设计提出了要求,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干式变压器等,规范没有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干式变压器、干式高压电容器火灾危险性较油式小,采用自喷系统、气体消防、水喷雾均可。自喷更加廉价高效。当定义为非特殊重要设备室时(例如一般多层建筑的干式变压器房),可仅设灭火器。

90.  15S909/P27  中的提示是否有误?(1)在溢流水位报警还是在溢流水位和正常水位中间设报警水位。(2)低于正常水位是否需要报警。(3)消防水泵停止是否仅指手动停止。
答:溢流水位和正常水位之间报警;低于正常水位也需报警;消防水泵不允许自动关闭。

91. 新规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 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设计中有自动喷淋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灭火系统等系统,一般情况这些系统共用消防水池,而水池的有效容积均为按规范取值设计,规范中每种系统的灭火使用时间均有差别,设计时是否所有系统的主泵均不可自动停泵还是只有消火栓泵不能自动停泵?如果是所有系统的主泵均不可自动停泵,火灾时如何确保比如自动喷淋系统能在  1小时时准时停泵?
答:所有系统的主泵均不可以设置自动停泵功能,只能人工确认后手动停泵;

92. 消规 1 5.1.11  条第 4 4  款:“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是否可理解为不小于 5 DN65  的试水管?
答:设置 DN65 的试水管,以便于接消防水带。

93. 消规5.4.3  条:“……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其中减少的数量没有明确,是否设置 3  个也可以?
答:可以。但同时应满足供水可靠性要求。即同时满足 5.4.4~5.4.9 条的规定。

94. 住宅与商业组合建造时,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如何确定?
答:按组合后公共建筑的高度确定消防水箱容积,与消规 5.2.1 条第 6 款商店建筑比较,取较大值。

95. 敞开式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7.2.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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