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住宅下方的商业网点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 总建筑面积也不大于3000m2, 按规范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请明确是否需要设置?
答: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其定性为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包括商业网点,应设置。但由于目前的建筑,通常地下室内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商业网点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增费用不多,而安全性大为增加,甲方对造价不太计较是建议设置。
19. 地下车库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如何选定?
答:一般可按照 A 类火灾配置、中危险等级考虑。(新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已经明确)。有些地方要求也已经明确,例如浙公通字(2017)89 号《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 125 条:地下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
2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第 3 8.3.3 条规定,建 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一栋住宅建筑中,有一个单元建筑高度大于 100m ,其他住宅单元建筑高度均不大于 100m ,请问建筑高度均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单元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单元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7. 地下室各防火分区设置集水坑考虑消防排水时按多大流量执行?排水坑用电是否归入消防用电?设置防火卷帘的防火隔断是否能视为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有些分割防火分区的防火墙是否能以加存水弯地漏的形式将排水沟连通排水?
答:A 消防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宜按保护场所内同时作用的所有消防给水水量的 80%计算,且应确保消防积水不致影响该场所人身及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需要,火灾延续时间内,地下室允许有 150mm 的积水深度,并不会影响电气控制柜等重要设备的运行。
B 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非人防区内兼做消防排水的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当无计算资料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保证不少于 2 座集水坑排水泵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C 人防区内防火隔断不考虑消防排水可以相互连通;非人防区内防火卷帘隔断时,消防排水可视为能够相互连通,因为防火卷帘不具有防水密封性。
D 地下室用于消防排水的明沟及管道不得穿越防火分区,也不可采用存水弯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