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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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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4: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审查内容、结果判定和档案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检查;消防设计单位自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可参照执行。

GB/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4.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特殊建设工程,对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4.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给出消防设计审查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结论性意见应由技术复核人员签署复核意见。

6.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
6.2.1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 三类:
a)  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  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  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2.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a)  任一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b)  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6.3  综合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a)  资料审查为合格;
b)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为合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B.5.3.4  审查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B.6.1 消防水源
B.6.1.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B.6.1.2  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B.6.1.3  利用天然水源的,应审查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

B.6  
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应审查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管数量、供水管径及供水能力。
设置消防水池的,应审查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1.6 设置消防水箱的,应审查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 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2  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B.6.2.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2.2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2.3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B.6.2.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和倒流防止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B.6.2.5 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B.6.2.6 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3  室内消火栓系统
B.6.3.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及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3.2
B.6.3.3  根据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B.6.3.4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B.6.3.5  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B.6.3.6
B.6.3.7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6.7.1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7.2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是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B.6.7.3  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7.4  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B.6.7.5  系统实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8  气体灭火系统
B.6.8.1  根据建筑使用性质、规模,审查系统的选型和设置场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6.8.2  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
B.6.8.3  审查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B.6.8.4  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B.6.8.5  审查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B.6.9  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审查其他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10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B.10.1  查看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局部装修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B.10.2  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要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B.10.3  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a) 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
b) 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
c) 防火分区应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B.10.4  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B.10.5  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10.6  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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