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
6.2.1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 三类:
a) A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 B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 C 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6.2.2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判定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a) 任一A 类、B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b) C 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6.3 综合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a) 资料审查为合格;
b) 消防设计文件审查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