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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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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9 15: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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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3.1.2(1)、3.1.3、3.1.4、3.2.3、 3.3.2,、3.4.3、5.1.1(1)、5.2.6、 5.3.1(7)、7.0.2、 7.0.3、7.0.7条(款)

1.0.5(原强)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强)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3.1.3(原强)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原强)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2.3(原强)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3.2(原强)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4.3(原强)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强)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 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执行。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2.6(原强)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5.3.1 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管道规格宜按附录A表A-1取值。管道及附件应进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并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方式。
    2 对防腐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及附件可采用不锈钢、铜管或其他耐腐蚀的不燃材料。
    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拉制铜管))GB 1527的规定。
    4 管网应留有吹扫口。
    5 管道变径时应使用异径管。
    6 干管转弯处不应紧接支管;管道转弯处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7(原强)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8 管道转弯时宜选用弯管。
    9 管道附件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认可。

7.0.2(原强)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原强)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7(原强)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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