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解读(主编 黄太云 全国人大法制委刑法室),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三条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第3.2条,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3-2006(公安部行业标准)
第3.3条,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 ||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公安部行业标准)
第3.2条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第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第5.4.6条文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
第5.4.8条文说明,“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第5.4.9条文说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第5.4.12-4条文说明: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2020-03出版)(5.4.8条,第208页)
4. 人员密集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几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该类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同—时间使用人数多的场所,不—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为设置在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人员密集的场所可能是人员密集场所,也可能不是人员密集场所。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0717)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一) 建筑总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两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此外,除了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下特殊建设工程也要申请:
(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条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1999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何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07.12.20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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