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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人员密集场所的理解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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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0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六条解读(主编 黄太云 全国人大法制委刑法室),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三条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第3.2条, 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3-2006公安部行业标准
第3.3条,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馆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 ||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公安部行业标准
第3.2条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第5.5.19条文说明,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第5.4.6条文说明,“菜市场”系人员密集场所。
    第5.4.8条文说明,“宴会厅”为人员密集场所。   
    第5.4.9条文说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第5.4.12-4条文说明: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指南》(2020-03出版)(5.4.8条,第208页)
4. 人员密集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几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该类场所区别于"人员密集的场所"。"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同—时间使用人数多的场所,不—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为设置在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人员密集的场所可能是人员密集场所,也可能不是人员密集场所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第2.0.32条,人员密集场所,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20120717)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一) 建筑总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两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此外,除了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以下特殊建设工程也要申请:
(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条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1999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何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07.12.20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汽车、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楼主| 发表于 2020-4-26 09: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密集场所”与   “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人员密集的厅、室” 要区别考虑


《关于足疗店消防设计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9]1号内容


《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图示 19D702-7,第10页  “人员密集场所划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沈阳消防所主编)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沈阳消防所主编).png
 楼主| 发表于 2021-3-31 0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密集场所对给排水专业的影响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3.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 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8.3.5(强)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7.1.13】对于室内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其灭火系统和装置主要有扩大作用面积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系统、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大空间扫描射水灭火装置、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鉴于部分系统或装置国家尚无相应的工程技术规程,系统选择应符合当地地方规范或消防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为保证人员安全,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自动消防水炮应具有射水雾化功能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21-8-25 09: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条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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