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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常见问题及质量通病》甬设协[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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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 11: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专业
2、《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第2.0.1条:宿舍、老年公寓、酒店式公寓、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3、《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第一点:住宅建筑应为每户配置搁放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储热水箱(罐)和热泵主机的设备平台,每个设备平台面积不应大于2㎡,且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外侧(不应设在除卫生间、厨房间等外的套内各功能用房的外侧)。


给排水专业
1、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未配置消毒设施,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6.7条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第6.5.1条( CJJ140-2010版?修订版在报批中。。。)。

2、应根据《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储热水箱(罐)和热泵主机的设备平台应考虑使用维护要求,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旁边,扩初阶段应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在图纸中体现设备平台布置。

3、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第4.1.5条和5.1.5条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第7.3.2条,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扩初说明和图纸中应明确,且雨水回用和中水应优先用于景观用水

4、未对工业建筑的给水引入管、人防、消防水池(箱)等进水管、冷却塔补水管,绿化总给水管上设置水表计量;住宅配套幼儿园,住宅商业办公混用项目,不同建筑类型室外给水管混用或未设水表计量,违反《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5、生活水箱有效容积偏大,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3.7条的要求。

6、扩初说明中未明确供水水泵的参数和配置备用情况,或者只有机组参数未明确水泵参数,或者和图纸中有关数据不符。

7、室内雨水管当采用塑料材质时未明确其所能承受的正、负压值,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第4.9.26条和《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第3.4.17条。

8、用水量计算时,各项指标与建筑总图指标不一致。商业未按营业厅面积计算水量,遗漏屋顶绿化用水,车库冲洗水量计算面积未扣除机房等无效面积,住宅居家养老用水量遗漏;排水量定额住宅和公共建筑没有区分,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有关条文。

9、扩初资料中应包含雨水蓄水池容积、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海绵设施分布图。雨水收集回用池位置、雨水出户管等应配合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合理设计。

10、未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采用的空气源热泵机组额定输入功率小于最小装机功率的要求,违反《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附录A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专业
一、政策文件、程序审查、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第4.2.3条:居住建筑东、西向空调空间的外窗应设置活动遮阳或活动空中间遮阳;《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第9.1.7条补充活动了外遮阳可采用其他几种形式(略)。设计阶段应考虑东西向空调采暖房间的外窗设计。

2、《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
第2.0.1条:宿舍、老年公寓、酒店式公寓、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3、《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第一点:住宅建筑应为每户配置搁放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储热水箱(罐)和热泵主机的设备平台,每个设备平台面积不应大于2㎡,且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外侧(不应设在除卫生间、厨房间等外的套内各功能用房的外侧)。

4、《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第8.3.3条:种植屋面的防水等级应为Ⅰ级,且必须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材料;种植屋面不宜设计为倒置式屋面,其具体技术措施和细部构造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的规定。

5、《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2018甬DX-03第6.3.8条:电梯井道及机房的位置规定,卧室是不得,书房是不应,且不宜与除厨房、卫生间和面积不大于5㎡的储藏室外的其他功能用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宜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

6、根据《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18〕114号要求,砌筑类外墙基层厚度不应小于240mm,如外墙兼有装配式制品200厚,需深化砌块与钢筋混凝土墙体节点处的大样,分析评价两种墙体保温材料是否合适。

  
结构专业

1、初步设计资料提供不全(如说明缺少人防、绿建、装配式专篇、地下室图纸等),能评机构按常规进行评估。

2、评估缺乏针对性,对初步设计中不符合规范之处不予指正,泛泛而谈。如人防等效静荷载底板取值,不分有无桩基均按桩基取值进行评估。

3、节能评估模板化。如项目所在地材料供应情况;可再生能源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等评估。

4、仅对初步设计说明部分进行评估,图纸与说明不一致或图纸错误之处避而不谈。

5、只对结构分析软件进行评估,忽略对软件版本号、编制单位等内容评估。

6、《专项规划》及建筑工业化评估仅根据装配式专篇进行评估,并未核对装配式评审报告或《PC认定表》。对采用的构件、部件合理性未作评价。

7、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评估过于简单,用“有”或“无”代替评估意见。

8、扩初文本中缺少结构计算主要控制指标和计算结果,并未对建筑形体规则性进行判定、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体系等绿建预评估按一般不规则给予分值。

9、工业化设计专篇中,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为30%或10%的计容面积,能评报告绿建预评估7.2.5条常常按100%实施比例评分。

10、评估意见中需要初步设计改正的地方并未在改善措施与建议中体现。


电气及智能化专业

一、政策文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根据《宁波市市级公共机构LED照明改造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4〕230号的要求:对新建的公共机构用房,必须全部采用LED照明灯具。

2、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提升绿色建筑运营能效水平的通知》甬建发〔2019〕10号的要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能效测评还应包含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情况,采集数据应接入市级能耗监测平台,并能正常运营,不能正常监测能耗数据的项目不得通过能效测评。

3、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能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建发〔2019〕92号的要求:新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及总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应采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

二、涉及节能相关规范的理解和贯彻

1、变配电一次系统图中,变压器低压侧未设置集中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第10.2.5条: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或混合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2、扩初说明中,居住建筑未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15第8.5.3条: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对公共设施的用电、用水、用气、用油等能耗,以及集中供冷、供热时的冷量、热量进行监测。建筑面积不小于10万m2或设有集中供冷(热)的大中型中央空调系统的居住小区,应对公共设施的能耗数据进行远程集中监测与记录,并进行数据处理,并根据《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细则》2018甬DX-05,上传至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3、《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2017甬DX-17第5.2.19条有关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量比例计算,电气专业采用的可再生能源一般为太阳能光伏发电,细则中给出的计算公式为“发电机组(如光伏板)的输出功率与供电系统设计负荷之比”。经电气专业组讨论,统一规定“光伏板的输出功率”为光伏板发电峰瓦值,“供电系统设计负荷”为变电所变压器总安装容量。

4、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未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第10.5.3条: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且采用大、中型中央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此条文还需注意的是其条文说明:大、中型中央空调系统是指冷负荷不小于528kW(制冷量)的系统,此类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于单个空调系统冷负荷小于528kW的系统以及户式中央空调系统,可不作要求。此条中的中央空调系统不含变制冷剂流量一拖多联VRF系统。

5、人员密度较高的公共建筑空间未设置co2浓度检测装置。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第9.4.5条:设置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在人员密度较高、流量集中且随时间变化较大的空间,应设置CO2浓度检测装置,并联动控制空调系统新风量的大小,采用新风需求控制。

6、建筑屋顶光伏组件的方位角不在合理范围内。根据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及国标图集《建筑一体化光伏系统电气设计与施工》15D202-4,光伏组件的安装方位宜朝向正南,若受条件限制时,也可在正南±20°内调整。

7、按二星级要求建设的项目,变电所未预留滤波器柜位。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3-2016第9.3.5条第二点:在变电所、谐波源较大的机房设置无/有源滤波器,或预留滤波器的柜位,待系统正式运行后对谐波进行实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型号规格。


暖通专业

1、住宅未设置安装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设备平台或室外搁板。分体式空调室外机位置未满足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附录G(空调机组安装位置)的要求。未明确分体式空调设备平台外侧百叶的倾斜角度及通风有效面积系数。

2、空调设备参数出现“VRV”、“MDV”等指定品牌的型号。

3、根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2017甬DX-17第5.2.8条“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的要求,设备材料表中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总制冷量与估算冷负荷比值不应大于1.1,除标注冷水机组制冷性能系数COP值外,还应明确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值。

4、设计文件未明确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规定值、设计值及计算表格。依据《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2017甬DX-17,满足得分条件时其设计值应比《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值低20%。

5、设计说明中虽明确风量大于10000m3/h的通风空调系统其风道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满足规范要求,但根据空调机组或风机参数计算其单位风量耗功率WS并未满足。计算单位风量耗功率WS时未区分通风设备余压及全压,且未明确风机效率。设计文件应对空气输配较不利的通风空调系统复核WS值。

6、全空气系统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能耗,应区分属于一般房间还是人员密集房间,其最大新风比应分别不低于50%、70%,且排风系统风量需适应不同工况(空调季节、过渡季节)下的新风量。

7、建筑采用全热交换器或热回收空调机组时,未分别明确制冷、制热工况下的全热及显热额定热回收效率。排风热回收装置的年节能量计算参数选取与《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表5.8.9-1“浙江省热回收室内外焓值和温度选择表”不一致。

8、对建筑余热废热利用的评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建筑是否有稳定散热、泳池热回收、可利用的热电厂余热废热、蒸汽凝结水回收及燃气锅炉冷凝热回收等设置的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参评及具体得分。有个别项目仅根据部分款项直接判定不参评,理由不充分。

9、地源热泵系统的适宜性评价分析中,部分项目设置集中热水系统时,静态投资回收期计算未考虑热水系统初投资及运行费用的影响。

10、空调系统能耗计算中空调负荷时间频数未按《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选取或与建筑功能不对应。

  
给排水专业

1、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未配置消毒设施,违反《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第3.6.7条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第6.5.1条。

2、应根据《宁波市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细则》2019甬DX-07第6.1.7条,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储热水箱(罐)和热泵主机的设备平台应考虑使用维护要求,住宅建筑的设备平台应设在卫生间或厨房间旁边,扩初阶段应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在图纸中体现设备平台布置。

3、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第4.1.5条和5.1.5条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第7.3.2条,景观用水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扩初说明和图纸中应明确,且雨水回用和中水应优先用于景观用水。

4、未对工业建筑的给水引入管、人防、消防水池(箱)等进水管、冷却塔补水管,绿化总给水管上设置水表计量;住宅配套幼儿园,住宅商业办公混用项目,不同建筑类型室外给水管混用或未设水表计量,违反《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

5、生活水箱有效容积偏大,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第3.7条的要求。

6、扩初说明中未明确供水水泵的参数和配置备用情况,或者只有机组参数未明确水泵参数,或者和图纸中有关数据不符。

7、室内雨水管当采用塑料材质时未明确其所能承受的正、负压值,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第4.9.26条和《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第3.4.17条。

8、用水量计算时,各项指标与建筑总图指标不一致。商业未按营业厅面积计算水量,遗漏屋顶绿化用水,车库冲洗水量计算面积未扣除机房等无效面积,住宅居家养老用水量遗漏;排水量定额住宅和公共建筑没有区分,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有关条文。

9、扩初资料中应包含雨水蓄水池容积、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海绵设施分布图。雨水收集回用池位置、雨水出户管等应配合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合理设计。

10、未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采用的空气源热泵机组额定输入功率小于最小装机功率的要求,违反《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附录A的规定。


建筑物理专业

一、政策文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幼儿园采光系数计算模拟时,没有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P15页表5.1.1要求寝室、活动室(幼儿园教室)的采光系数要求。

2、根据市相关要求,对住宅项目的各栋单体进行夏至日和冬至日的日照遮挡情况分析时,分析图不够清晰,不能够体现分层分户信息。

3、对预留设备平台的分体空调或多联机系统,未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宁波市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细则》2016甬SS-01附录E,对空调设备平台的通风换热情况进行分析。

二、涉及节能相关规范的理解和贯彻

1、未进行装修设计的毛坯房间,绿建8.2.2条评分时得分。不符合《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2017甬DX-17中的要求“毛坯房住宅或其他类型的毛坯建筑,因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不明确,第8.2.2条得分为0分”。

2、在进行楼板撞击声判定、外墙隔声性能判定、外窗隔声性能判定时,采用的参考楼板、外墙、外窗与设计不匹配。

3、在自然通风分析时,对于外窗的可开启角度和外窗的开启类型的要求未明确,未写入“确认表”中。

4、在住宅窗地比列表计算时,没有附图、或附图中没有表明住宅户内的地面面积、地面如何划分等情况,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不足。

5、环评备案表不能作为场地环境噪声得分的依据,场地噪声得分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和监测数据。

6、屋顶绿化只在图上示出了位置,并没有确定屋顶绿化的形式,有的还没有明确屋顶绿化的尺寸、面积,没有明确屋顶绿化对可移动种植槽的限制。

7、热环境计算时,漏掉了部分边界条件的说明。如建筑表面、地面等表面如何定义其计算采用的壁温、传热系数、热源密度等数据。

8、日照时间分析时,对于住宅地块项目,遗漏对老年人用房的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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