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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规范》DB33/T11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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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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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水管道
7.2.1 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的规定。

7.2.2 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

7.2.3 给水管道泄压泄水装置宜靠近综合管廊集水坑布置。

7.2.4 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的规定。

7.3 排水管道
7.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的规定。

7.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7.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7.3.4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7.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 的规定。

7.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7.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7.3.9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7.3.10 压力污水管道的排气阀、排泥节点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

7.3.11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8 附属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8.1.1 的规定:


8.2 消防系统
8.2.2 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 6 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2.6 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50 米。

8.4 排水系统
8.4.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8.4.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 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集水坑的容量应根据渗入综合管廊内的水量和排水流量确定,有水管放空需求的集水坑空间应根据泄水量及泄空时间综合计算确定。

8.4.3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 0.2%。

8.4.4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8.4.5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8.4.6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 40℃ 。
 楼主| 发表于 2020-5-19 13: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简称综合管廊,分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缆线综合管廊等多种形式。

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采用单舱或多舱方式建设,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

2.1.4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2.1.5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6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
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7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site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绑扎钢筋、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综合管廊。

2.1.8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 precast concrete utility tunnel
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运输至建设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

2.1.9 吊装口 manhole
设于舱室顶部用于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的孔口。

2.1.10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地下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预留预埋部位。

2.1.11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1.12 标识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等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3 消防重点防护部位 key part of fire protection
地下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舱室的电缆接头部位和天然气管道容易泄漏或易聚积的部位。

2.1.14 舱室 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隔的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广义的舱室一般指某一舱室的全长封闭空间。狭义的舱室一般指由 2 个甲级防火门之间的防火封闭空间。

4.3 断 面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2 热力管道与给水管道同侧布置时,热力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上方;
3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及通信电缆同舱室敷设。

4.3.6 110kV 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7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
道排水方式。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不应直接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污水管
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6.1.9 综合管廊可根据实际条件与雨水收集池或调蓄设施共同设计、共同建设。与雨水收集
池或调蓄设施共建的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雨水收集或调蓄设施的排污及超标雨水排放。

6.4.2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1.0m; 2 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9m; 3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2.2m。
 楼主| 发表于 2020-5-19 14: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7.2 给水管道
7.2.2 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
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
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给水管道可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7.3 排水管道
7.3.2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断面尺寸一般较大,增容安装施工难度高,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与综合管廊同步实施。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管道流速过缓造成淤积。

7.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7.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 H2S、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7.3.7 压力流管道高点处设置的排气阀及重力流管道设置的排气井(检查井)等通气装置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其引出位置应协调考虑周边环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7.3.8 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相关条文。
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变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雨水、污水管道强度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以避免对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7.3.9 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8.4 排水系统
8.4.1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渗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
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8.4.3 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主要是考虑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一般在综合管廊的单
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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