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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防火玻璃等的防护冷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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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2 11: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6.4.9条,250~251页
    2)当用于替代防火隔墙时,应符合建筑对所替代的防火隔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一般应问时具备要求的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热性能:当防火玻璃隔墙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 (C类)时应采用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保护。在建设阶段或既有建筑的改造阶段,当能确定防火玻璃墙任意一侧发生火灾均不会因隔墙所受高温热辐射作用而将火灾蔓延至隔墙的另一侧时,可以不严格要求防火玻璃墙的耐火隔热性能,允许采用非隔执刑防火玻璃 (C 米且该部位的防火玻璃墙可以不采用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保护。
    3)当用于替代防火墙时,防火玻璃墙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对所替代的防火墙的耐火性能要求,并应同时具备要求的耐火完整性能和耐火隔热性能。为确保防火分隔的可靠性,防火玻璃应采用隔热型防火玻璃 (A 类)般不允许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辅助防护冷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进行保护的方式替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3.1(强)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 3.1 的规定。

5.3.2(强)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范组关于“5.3.6 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回函2017-0614内容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 5.3.6 条规定了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以达到降温隔热的目的。有关该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在新修订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已做了如下补充∶
1、系统应独立设置;
2、当喷头安装高度不超过 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不应小于该场所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 倍;
4、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1.12 防护冷却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强)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强)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强)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例:当长度为15.2m,高度为5m时,Q=15.2*(0.5+0.1)=9.12 L/s )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7.1.17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例:当设有自喷,作用面积160平方时,计算长度为 (√160 )*1.2 = 15.2米 )


《自动喷水灭火喷水系统设计》19S910
19S910-5页,防护冷却系统,闭式喷头,湿式报警阀,宜为边墙型洒水喷头
19S910-15页,表2.9 防护冷却系统设计参数
19S910-89页,防护冷却系统喷头布置平面图
19S910-90页,防护冷却系统喷头布置剖面图
19S910-91页,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示意图
19S910-92页,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计算示意图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682-2020条文
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1 除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2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选用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2 玻璃表面布水应均匀,不应有布水空白区域,不应设置影响喷头布水效果的障碍物;
  3 喷头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的要求。

4.4.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不应开窗

4.4.4 可在玻璃上设置与玻璃平齐的防火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必须开设门时,应采用有框结构的玻璃门。玻璃框架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玻璃总长度之和;
  3 供水系统中水泵、管网、阀组应为独立系统

4.4.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的玻璃高度不应大于 5m

4.4.7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选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末端试水装置等其他组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4.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选用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玻璃表面的单位面积喷水量不应低于相应耐火性能检测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21-04》
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条,计算防护冷却系统设计流量时,计算长度如何选取,是按单组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最大长度,还是防火分区内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总长度?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杨丙杰2022-08)》,90~97页
4.7  防护冷却系统
4.7.1 系统特点
...
4.7.2 系统应用分析
    ...近年来,我国各地建造了许多规模宏大的公共建筑,如大型商场、展览馆等,该 类场所为满足使用功能和视觉效果的需要,往往很难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防火分区面积过大、中庭贯穿多层等。建筑物的水平防火分隔措施除防火墙外主要有防火门、防火卷帘和安全玻璃等,大空间建筑若采用传统的防火墙分隔,建筑的通透感和立体感将不能体现,而防火卷帘在火灾时的大量启动及其安全性存在风险。于是,采用防火玻璃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保护成为一种新型的防火分隔方式。...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规定了下列两类场所/部位可采用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进行保护:
  (1) 建筑内中庭防火分隔卷帘和防火玻璃墙的冷却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规定,对于建筑内设置的中庭,当其上、下层通过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需要在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采用防火卷帘时,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且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 建筑室内步行街防火玻璃墙的冷却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规定,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 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4.7.3  技术要点
1 .设计基本参数
2017年版《喷规》在修订过程中,依据上述研究成果,提出了防护冷却系统 的技术要求,规定了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 时的设计基本参数,主要内容如下:
   (1)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 当设置高度为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 洒水喷头;
   (2)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低于0.5L/(s·m);        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1m, 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 2.4m; 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 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 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图4-22);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国外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NFPA101规定,当中庭与相邻区域采用耐火 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分隔时,其开口部位可采用玻璃隔墙或不可开启窗进行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在玻璃隔墙和不可开启窗两侧设置闭式喷头,且喷头间距不应大于1.8m;
   (2)闭式喷头与玻璃隔墙的距离不应超过0.3m,  以使得喷头能淋湿整个玻璃隔 墙表面;
   (3)采用的玻璃可为钢化玻璃、夹丝玻璃或夹层玻璃,其固定件在玻璃隔墙受 热、喷头开始喷水前即使变形也不会破裂;
   (4)如果玻璃隔墙或不可开启窗中庭一侧没有走道,或主要楼层以上的中庭部分没有使用功能,则中庭一侧可不布置喷头
   (5)玻璃隔墙上的门应能阻烟;
   (6)玻璃隔墙上的门应在探测系统动作前自行关闭;
   (7)玻璃隔墙在竖向上应连续,以确保喷头洒水能淋湿整个玻璃表面。
NFPA13规定,对于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的玻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玻璃应作为整体建筑构件一并考虑,并不应作为承重构件。除非建筑规范特别允 许,否则应采用窗式专用喷头;另外,NFPA 13还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湿式 系统,玻璃应为热增强型或钢化玻璃,并应固定牢固,喷头的布置应根据可燃物的 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玻璃构件不应有水平障碍物影响喷头的布水,并且在喷头和 玻璃之间也不应有障碍物阻挡喷头的洒水,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等。
2. 供水方式
《喷规》第5.0.15条规定,防护冷却系统应独立设置。所谓独立设置应是指独立的供水管网和消防水泵。防护冷却系统不宜与该场所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合用,主要原因是两个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同,设计流量及工作压力不同,如果两个系统合用,涉及的主要问题有:①系统水量的迭加;②消防水泵的选型及流 量、扬程匹配;③组合系统的工作模式、操作与控制等。
调研中发现,部分地下汽车库、仓库等场所的局部开口采用了防护冷却系统保 护的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措施(图4-23)。对于这些局部开口的部位,当采用独立的供水管网及消防水泵时,从管网布置、造价等方面均实施难度较大,建议采用 以下两种替代方法:
   (1)采用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 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
   (2)如果采用(1)中的卷帘难度较大且必需设置防护冷却系统保护,则建议该防护冷却系统与室内设置的消火栓系统合用供水管网及消防水泵
3 .持续喷水时间
《喷规》第5.0.15条第4款规定,防护冷却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即喷水时间要与保护对象的耐火极限相一致。结合上述要求,防护冷却系统和防护冷却水幕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结合保护对象的类型及设置 部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如表4-5所示。
   中庭-  非隔热性防火玻璃-  1.0h
   中庭-  防火卷帘-  3.0h

喷头选型与布置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强)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原强)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 (原强)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喷水系统设计》19S910


《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安装》20S206 ,43页、52页

2-1自喷 -玻璃冷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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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23 16: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防火卷帘的防护冷却系统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1.12 防护冷却系统:由闭式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闭式系统。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强)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原强)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4(原强)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6.1.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洒头。

7.1.17 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时,喷头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9.1.4 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的防护冷却系统,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1.2条确定的长边长度;
    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分隔设施总长度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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