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安全疏散的建议》浙消指南[2018]1号【内容】
《关于住宅底部商业用房相关问题的答复》浙消指南[2018]2号【内容】
《关于部分防排烟条文执行问题的回复》浙消指南[2018]3号【内容】(废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应急浙消[2019]72号【内容】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火灾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的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0、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
2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2.2条第1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设有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挡烟垂壁。(附图26)
51、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
58.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 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 足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 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且该敞开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2之间的分 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 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 1.3、第6. 1.4 条的有关规定。
68、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8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附图:可参照的类似做法,附图80.3在楼梯间北侧应设置室内消火栓;附图80.6户门数不应大于3樘)
二、总平面布局;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四、安全疏散;;
五、消防给水
(一)消防水源
99、在供水管理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100、符合当地消防车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建筑当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进行分区时,可只在高区设置水泵接合器。
10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1条第2款中住宅建筑高度为54m。()
102、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其水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5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第7.2.8条的规定。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10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表3.3.2、表3.5.2和第7.3.4条涉及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工程;除住宅配套自行车库及储藏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外的非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人防工程也应按地下建筑的水量计算,但体积按地下建筑的体积计算。
104、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05、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4C条规定执行,不小于150mm。
10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6.1.10条中的“仅采用稳压泵稳压”是指未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107、体积不大于5000 m3的甲乙丙类厂房和体积不大于3000 m3的甲乙丙类仓库, 当建筑内的水消防系统仅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只设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不利消火栓不小于7m。水箱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水罐,稳压泵流量不小于5L/s,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要求;气压水罐调节容积应保证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并不小于450L。
10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4.3.9条中消防水池的报警水位可按设计水位要求高于或低于50-100mm。
(二)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109、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当分别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但应分别由两根消火栓竖管接出。
1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应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111、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一般应按不大于0.50MPa控制压力;有特殊需求的工程可适当放宽,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112、地下室、单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阀门设置应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13、管径DN65的架空管道可以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或螺纹连接。
114、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4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三)消防水泵
115、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并应符合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且流量为1.5倍设计流量时水泵入口处的负压值不大于0.02MPa。
116、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应同时设置且都作为启泵条件。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7、多层老年人建筑和大、中型幼儿园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轻危险级确定。
118、住宅建筑(群)每个防火分区小于500㎡的地下室且分隔成供各住户独立使用的储藏间或自行车库(住宅套内的地下室除外),当该建筑(群)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系统按中危险级I级设计。当该建筑(群)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19、机械式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级Ⅱ级设计,设计流量可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版)的相关规定确定。【内容】
120、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但空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1、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2、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
123、室内顶板设置为水平的轻危险级、中危险I级住宅建筑、旅馆客房、医院病房、宿舍楼房间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五)其他灭火系统
124、净高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可达高度的中庭(无可燃物的中庭除外)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125、地下汽车库的建筑灭火器配置可按A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地下汽车库直通室外的汽车坡道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坡道出入口可不设置防火卷帘。
126、下列变配电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所;
(2)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群地下室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其它变配电所;
(3)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所;
(4)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m2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所。
127、商业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附录D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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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电气;
七、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 调节;
八、动力专业;
九、特殊场所
155、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的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
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0、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且不得超过400座;
(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6)该场所至少应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设置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出口。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184、“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86、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上述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188、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6)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第(6)款表述有较大歧义,本款应按以下理解:
(一)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不超过3000个座位但建筑面积大于2500 m2的体育馆,应在休息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92、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 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 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 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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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2017版与2015版比较消防给水部分:取消 6 条,新增 7 条,修改 10 条,保留 12 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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