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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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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3: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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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宅建筑
4.3.5 当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相邻时,厨房、卫生间内的管道、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体,不宜设在厨房、卫生间与卧室、起居室(厅)之间的隔墙上。对固定于墙上且可能引起传声的管道等物件,应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主卧室内卫生间的排水管道宜做隔声包覆处理。
【条文说明】在厨房或卫生间与居住空间相邻布置时,如果将管道等可能传声的物体设于公共墙上,可能会引起公共墙的振动而直接向卧室或起居室(厅)辐射噪声。  目前住宅大量采用PVC排水管,其隔声性能比铸铁管差,如果在PVC管道外包上隔声隔振材料,可有效降低管道排水时的噪声辐射。

5  学校建筑

6  医院建筑

7 旅馆建筑
7.1.1 旅馆建筑各房间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3.2 客房及客房楼的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房之间的送风和排气管道,应采取消声处理措施,相邻客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2.2的规定。
  2  旅馆建筑内的电梯间,高层旅馆的加压泵、水箱间及其他产生噪声的房间,不应与需要安静的客房、会议室、多用途大厅等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的上部。确需设置于这些房间的上部时, 应采取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3  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的门宜错开布置。走廊内宜采用铺设地毯、安装吸声吊顶等吸声处理措施,吊顶所用吸声材料的降噪系数(NRC)不应小于0.40。
  4  相邻客房卫生间的隔墙,应与上层楼板紧密接触,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的所有电气插座、配电箱或其他嵌入墙里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不宜背对背布置,宜相互错开,并应对损伤墙体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封堵措施。
  5  客房隔墙或楼板与玻璃幕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有相应隔声性能的材料封堵,以保证整个隔墙或楼板的隔声性能满足标准要求。在设计玻璃幕墙时应为此预留条件。
  6  当相邻客房橱柜采用“背靠背”布置,两个橱柜应使用满足隔声标准要求的墙体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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